山东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
鲁林种发〔2015〕21号
各市林业局:
为适应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范审定程序,公正、及时、科学地审定我省林木品种,全面推动林木良种化进程。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集意见,第四届山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山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并经主任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林业厅
2015年5月4日
山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山东省林木品种,规范审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局《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林木品种及其他林木、花卉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定包括认定;主要林木是指国家林业局和山东省林业厅公布的乔木、灌木、藤本及竹类;林木品种包括品种、家系、无性系以及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和种源区种子等。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山东省林业厅设立山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的林木品种审定,主要任务为:
(一)制定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和标准。
(二)审定全省选育的林木品种,对审定通过的品种进行登记、编号、命名、颁发林木良种证书,并提请山东省林业厅予以公告。
(三)指导全省林木品种区域试验。
(四)对全省林木良种选育、繁殖、示范和推广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应用等方面的在职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品种审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采取聘任制。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
第六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省林木种苗和花卉站,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3名。
第七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下设用材和防护林、经济林、观赏树木和花卉三个专业委员会,负责品种初审。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各专业委员会参加年度初审的委员由秘书处会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年度报审者、树种和品种情况在本届委员中产生。
第八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重大事项的确定。
第九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建议的权利,宣传执行本办法,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以及调研全省林木品种选育、审定等方面的情况,并向品种审定委员会报告的义务。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报审范围
凡属下列范围之一的均可报审:
(一)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性状表现优良的品种。
(二)本省野生乡土树种,经多年栽培驯化成功并具有生产使用价值的优良树种。
(三)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建立的种子园所生产的种子。
(四)在优良种源区内选择优良林分,经过去劣留优改造,建成的母树林所生产的种子。
(五)引种成功的树种。
第十一条 报审条件
申报审定的树种或林木品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用各种育种技术改良并按照选育、引种、驯化程序获得。
(二)在产量、抗性、适应性或品质、观赏价值等方面显著优于特定对照种、品种,并具有相对稳定性。
(三)繁殖技术成熟,并能够生产出一定数量种子、穗条(种根)或其他繁殖材料。
(四)经过区域试验,确定了适宜种植范围。
(五)已通过国家、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或有资质机构组织的项目验收、成果鉴定或成果评价。
(六)品种知识产权清晰、无纠纷。
第十二条 报审程序
(一)报审者自愿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省林木品种审(认)定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国(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申请审定,应委托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机构代理。
(二)报审者单位审核签章。国(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申请审定的品种,由所委托代理的机构审核签章。
(三)报审者为试验现场核查做好准备,并在能体现品种主要特性的适宜时期前15日向秘书处提出申请。
(四)区域试验林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审核签章。
第十三条 报审材料
(一)《山东省林木品种审(认)定申请书》。
(二)林木品种选育报告和区域试验报告。选育报告包括亲本来源和特性、选育方法和过程、品种特性、繁殖技术要点等。区域试验报告包括区域试验规模与结果分析、主要技术和经济指标、主要优缺点、抗逆性、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范围等内容。同时提出拟定的品种名称。
(三)项目验收、成果鉴定或成果评价证书(复印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应当附相应证书(复印件)。
(四)林木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整株、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的照片)以及母树、试验林照片。
(五)转基因品种须附国家有关部门发放的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经济林品种须附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品质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六)属协作育种的,须附协作协议复印件和报审委托书。
(七)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林木品种审定的,须附代理机构与委托人签订的代理委托书。
第十四条 报审时间
报审者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将完整的报审材料一式9份呈报秘书处。
第十五条 报审受理
秘书处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报审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通知报审者,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报审者可以在30个工作日内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正。仍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第四章 审定和公告
第十六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在当年完成受理品种的审定工作。
第十七条 审定依据国家和《山东省林木良种审定规范》等有关标准进行。
第十八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受理的审定申请,秘书处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各专业委员会成立现场核查小组,根据报审者申请和品种主要特性进行现场核查,并形成现场核查意见。现场核查小组人数不少于3人。
第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依据报审材料和现场核查意见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参加初审的专业委员会委员应不少于5人。
第二十条 初审意见提交参加年度审定的全体委员进行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数超过三分之二者,即通过评审,报主任委员签发。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签发的品种,即通过审定。
认定的品种,认定有效期不超过5年。同一品种只能认定一次,有效期满后,林木良种资格自动失效,但可以重新申请审定。
第二十二条 通过审定的品种在山东省林业厅网站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统一登记、编号、命名,报山东省林业厅公告,颁发良种证书。
审定公告在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品种名称、良种编号、报审者、品种特性、适宜种植范围等方面。公告的品种名称,即为该品种的法定名称。
第二十三条 经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报审者。报审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的30日内向品种审定委员会或国家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复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复审的或公示期存在异议的品种,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经进一步考察后,在一年内作出复审结论,并通知报审者或有关人员。复审未通过的,不再进行第二次复审。
第二十五条 林木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认为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报审者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加审定的委员可能影响审定公正的,可以向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参加审定的委员认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第五章 编号和命名
第二十六条 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其编号由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定或认定标志、品种类别代码、树种代号、品种顺序编号和审定年份等六部分组成。
(一)品种审定委员会简称鲁审。
(二)审定或认定标志,S代表通过审定,R代表通过认定。
(三)品种类别及代码。
引种驯化品种 ETS 母树林 SS
优良种源 SP 实生种子园 SSO
优良家系 SF 嫁接种子园 GSO
优良无性系 SC 种源种子园 PSO
优良品种 SV 无性系种子园 CSO
优良砧木 SST 转基因品种 TGV
(四)树种代号:以树种拉丁学名的属名和种加词的第一个字母组成,如果与其它树种有重复,则再加种加词的第二个字母,依次类推。
(五)品种顺序编号由三位数组成。
(六)通过审定的年份由四位数组成。
第二十七条 通过审定的品种,其命名由品种名称+树种名(+品种类别)(+良种)构成,由报审者提出,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确定。
品种名称中不得含有速生、优质、高产等字样或其它暗示品种速生、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等宣传性词语。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只能在公告的适宜种植区推广;要扩大种植区的,必须经过区域试验,重新申请审定。
第二十九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陷,选育者、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和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有义务向品种审定委员会报告。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一年内作出结论,应当暂停或终止使用的,取消或暂停良种资格,由山东省林业厅公告。
第三十条 委员在审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撤销委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报审者对其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5年内不受理其品种报审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育包括引种、驯化;区域试验包括生产试验、引种驯化试验。
第三十三条 品种审定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山东省林业厅财务专项经费预算。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