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沂水县三步审查法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18-11-15  

  近年来,随着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深入实施,越来越多的公众采取申请公开的方式获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方式,在保障公民了解政府信息、促进政府开放透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沂水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也呈现递增趋势,全县2013年7件,2014年9件,2015年12件,2016年19件,2017年28件,2018年以来36件。面对不断增加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如何审查这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确保答复准确无误,是办理依申请公开的难点,也是依法依规办理的重点和前提。在实际工作中,沂水县在不断总结经验基础上,采取“是不是-有没有-给不给”的三步审查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大大提高了申请办理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准确性。

 

  一、审查是不是政府信息

  判断是不是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的起点,可从四方面展开:一查是不是构成一个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二查申请内容是不是明确;三查是不是属于政府信息。

  (一)是不是构成一个有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个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在申请主体、申请形式、申请内容等方面符合要求。除上述要求外,申请书是否向行政机关有效送达也应当作为一个有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构成要件,如申请人向行政机关、行政首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寄送的,不能视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内容是否明确。申请内容明确是对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基本要求,也是行政机关审查的重点内容。着重把握三点:一是申请人应对申请内容作出具体描述,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化描述。如申请书中“某个项目的全部信息、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等表述一般来说可以认定为内容不明确。二是合理把握“具体描述”的限度。行政机关不能要求申请人精准地描述信息的名称、文号等。三是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经过更改、补充,仍然不能使政府信息特定化的,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

  (三)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有四个特征:主体上,限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性质上,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密切相关;产生方式上,本机关在履责过程中制作、加工以及在履责过程中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那里获取的信息;存在形式上,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的定义和特征,如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课题管理及本机关内部管理信息、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信息、过程性信息、政策咨询和答疑、党务信息等均不属于政府信息。申请人如申请此类信息,行政机关可依据《条例》第二条作出“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不予提供”的答复。

  

  二、审查有没有政府信息

  确认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之后,即应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存在。要明确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内涵,政府信息不存在是指政府信息自始至终不曾产生。据此,申请时没有而需要再搜集的信息、需要进行分析或者实质性加工后才能获取的信息等,本质上均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曾经制作但未保存或已经灭失的情形,也可视为政府信息不存在;法律上应当存在某项信息但客观上未制作或保存的情形也应当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确定有没有政府信息后,再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相应做出答复。但要注意,行政机关答复信息不存在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需要进行合理查询、检索,并提供查询情况说明。

  

  三、审查给不给政府信息

  “给不给”是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审查的最后一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款对不予公开的情形有明确规定。判断“给不给”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查是否涉及“三安全一稳定”;二查是否属于“二秘密一隐私”;三查是否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四是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有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

  (一)“三安全一稳定”审查。“三安全一稳定”原则见于《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规定,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一般来说,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基本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但两者不完全重合。对可能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按《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报有关保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在实践中需注意的是,对行政机关以危及社会稳定为由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必须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二秘密一隐私”审查。《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秘密属于绝对不公开信息;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属于相对不公开,如果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予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仍应公开。

  (三)是否需要制作、搜集或汇总、分析、加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四)对不予公开信息负有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根据行政程序的基本原理,对行政行为当事人作出不利益处分时,行政机关不仅要履行告知义务,还必须同时说明作出不利益处分的理由。《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救济权利和救济途径。不说明理由、说明理由不充分、说明理由错误等情形均属于违反说明理由义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三步审查法,以固定的申请内容为出发点,围绕是不是政府信息、有没有政府信息、给不给政府信息三个审查要点,以法规、规章等为依据进行全面分析,最后得出明确的答复结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三步审查,有利于把握审查思路,规范审查流程,避免遗漏或者错误理解申请内容,减少败诉风险,提高行政机关处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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