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基层警务公开中的保密管理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18-11-15  

  大数据条件下,每一次指尖与键盘的敲击,都可以上传为海量信息数据的一部分。人类社会跨入了信息时代,瞬息万变、丰富多样的信息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情感和交往,信息和对信息的判断扮演着社会生活的主要内容。据统计,作为重要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了社会信息的80%以上,2016年,李克强总理在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政府信息“深藏闺中”是一种巨大的浪费。推进政府信息的公开对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促进反腐倡廉、加强社会监督,提高行政效率,更好的服务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笔者所在的济南市公安局,从市局本级统计,2015年通过各种形式共主动公开信息4万余条,接受依申请公开申请68件;2016年公开信息4万余条,接受依申请公开申请65件;2017年发布微博7500余条、微信5000余条、美篇15000余条、新闻客户端信息310条,市局互联网站发布信息458条,接受依申请公开申请77件。及时发布警务信息已成为基层公安机关日常行政管理和服务中的基本操作,“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成为全市公安机关的共识。

  在坚持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公安机关本身不同于普通的行政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和社会安全稳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繁重任务,既包含普通的行政管理行为,也承担着刑事司法职能,更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隐蔽战线工作。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一样,是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的产生大户,很多的日常工作具有保密性质。保密工作贯穿于公安业务的方方面面,也是基层警务工作中必须高度重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做好信息公开和加强保密管理必须同研究、同部署,“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一、大力推进主动公开服务改善营商环境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需要公众普遍知晓的事项,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为适应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和“放管服”改革新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和方便办事,公安部于2018年8月23日发布了新修订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通字〔2018〕26号),对公安机关主动公开执法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做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和服务内容,主动向社会公开。文件的出台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精神,也适应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服务的要求。同时,公安机关向社会及时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以及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和行动,也是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社会舆论、避免谣言、不实信息干扰群众判断的必然要求。

  济南市公安局多年来大力推进警务公开,通过传统的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开展社区宣传和借助新媒体“两微一端”(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平台等方式,及时权威发声、回应社会关切,多种新闻传播方式并行,营造了泉城济南安全、稳定、祥和的社会舆论环境,为服务警务实践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便民服务政策、提质增效服务的及时发布,也为公安机关努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做出了有益探索。非高峰期社会车辆可借道公交车道,提升道路的通行效率,让企业市民感到路不堵、心更畅;打通与工商部门的数据通道、开办企业公章刻制从审批变为备案,让企业和群众办事零跑腿、更便捷;居住证申领“一次办结、现场制发”,落户济南门槛更低服务更优,户政服务9项30条新举措让新市民觉得泉城更友善、更宜居。各类政府信息的及时、主动公开,打造了泉城公安依法、阳光行政的亲民形象,也有效提升了政府的公信力。

  二、强化保密管理严控涉密信息知悉范围

  公安工作不同于普通的行政管理部门,产生的敏感信息、涉密信息数量多、保密性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公安机关的定密权做了明显区别于其他行政机关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规定权限在其工作范围内确定国家秘密的等级,为公安机关的基层部门具备较高的定密权限铺平了道路。而普通的行政机关,只有中央级、省级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才可以确定绝密、机密、秘密等级的国家秘密,普通的区一级政府部门,未经授权甚至都不具备定密权。《保密法》第二章第九条第六款,更像是为公安机关量身定做: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公安工作中这些不同于普通政府部门的属性决定了大量的公安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必须严控信息的知悉范围。《保密法》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仅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这一论述为公安机关正确把握国家秘密的范畴厘清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制定了具有指导性的《公安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涵盖了基层警务工作中的存在国家秘密的各项具体工作内容。

  实践操作中,基层公安机关一般由承办人员根据事项属性提出初步定密意见,报请定密责任人审批确认,形成国家秘密事项,而且要明确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或解密条件、解密时间),严格落实保密管理措施,在制作、使用、保管等环节上从严把握,使信息在可控的范围内运转,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此类信息,除非经有权机关审查解密后提前公布,在保密期限内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的。

  《保密法》强调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一般绝密级事项保密期限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保密期限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保密期限不超过10年。满足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解密时间后,秘密事项即自行解密。但是,解密的国家秘密事项并不意味着等同于可以公开的事项。解密后是否可以对公众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需要由有权机关通过审查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十四条同时指出: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这样的条款释放了公开政府信息需要进行事前评估和风险预判的信号,对于有可能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等方面带来负面影响的事项,不宜进入公开的范畴。

  三、精确把握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警务工作信息

  近年来,随着群众法制意识的增强,很多群众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来获取所需信息,甚至有的利益群体或个人借助信息公开来反映诉求、争取权益,把信息公开作为复议、诉讼、信访等常规法制渠道之外新的诉求渠道。2015年,市公安局本级接受政府信息公开申请68件,2016年为65件,2017年达到了77件,群众诉求的迫切性、对抗性逐年增强。2018年截至11月份,已收到信息公开申请109件,全部按期答复;应对信息公开复议、诉讼22起,全部获得复议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维持。对于群众的信息公开申请,笔者认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应公开尽公开、该保密必保密。

  对于群众的申请,必须进行认真的审查:属于明显涉密范畴的,坚决从大局和法律出发,不能扩大知悉范围,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对于属于公开范畴的,必须全面、真实、及时的向群众公开,维护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同时,属于可以向特定对象公开的信息,严格审核主体资格,按照《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的要求,及时、妥善的予以公开,对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应当通过提供查询的方式,向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公开。不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逐步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结果的生效法律文书,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但被行政处罚人、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未成年人或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公开的,不予公开。对涉及到的自然人的住所地详址、工作单位、家庭成员、联系方式、公民身份号码、健康状况、机动车号牌号码,以及其他能够判明其身份和具体财产的信息必须妥善予以处理,避免公开后伤害到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生活。

  除了日常的执法、服务和行政管理,公安机关还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具体业务工作中存在一定的警务工作秘密。这些仅限于警务工作人员掌握,需要控制知悉范围的事项也应当列入不予公开的范畴。公安部2001年出台了《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公发[2001]12号),列举了17项公安机关内部掌握的警务事项,具体把握的标准是“披露后是否会影响刑事司法侦察、羁押等工作正常开展,披露后是否会对维护社会治安、公共秩序、人身财产造成损害”。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这17项内容也在不断调整,从去年开始,公安部就在对警务工作秘密的具体范围进行修订。正式的文件出台后,新的警务工作秘密范围规定将为基层更好的掌握警务工作秘密的范畴做出指导。

  信息时代,警务信息越来越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信息权益已经成为公民权益的重要内容。同时,警务公开是有限制、有原则的。警务信息中既包含大量的国家秘密信息,又包含一些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通过做好保密审查这道安全阀,将不宜公开的信息保住、守好可以推动信息资源的合理、合法利用,真正发挥警务公开的重要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为群众维护自身权益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