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追认刘鹤浩为烈士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8-12-12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追认刘鹤浩为烈士的批复

鲁政字〔2018〕290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评定刘鹤浩同志为烈士的请示》(烟政呈〔2018〕38号)收悉。经审核,刘鹤浩积极参加革命,1947年10月17日,被国民党还乡团抓捕杀害。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有关规定,刘鹤浩牺牲情形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特追认刘鹤浩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属有关待遇。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退役军人事务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