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队伍建设的建议》收悉。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是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地方金融监管系统监管范围不断扩展,对地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对全省地方金融监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当前全省地方金融监管队伍建设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事业编制性质与行政职能的冲突、地方金融监管力量明显不足、地方金融监管专业化水平亟待提高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着地方金融监管水平的提升。根据您的建议,为推动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更好的履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我局将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更加突出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定位
2018年机构改革后,金融监管系统强化了地方金融监管职能的履行,实现对“7+4类”金融机构监管全覆盖,将加强地方金融监管作为主责主业,在专业处室设置、专业人员安排上给予充分的保障。下一步我们将更加突出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定位,强化力量配备,着力提升监管人员的素质能力。
二、进一步强化基层地方金融监管人员配备
在本轮机构改革中,按照中央要求,与省级机构改革相衔接,省委编办指导全省16市和相关任务较重的42个县(市、区)在机构限额内设置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挂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其他县(市、区)明确财政或发改等相关部门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其中,部分市、县(市、区)将原事业单位性质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调整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入相关行政机关,确保了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改革后,各地共为市县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核定行政编制650名,还设立了地方金融监管服务中心、监测中心等事业单位148个,核定事业编制1567名,保障了地方金融监管的履职需要。根据调研摸底情况,截至目前,市县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实有工作人员1792名,其中:市县地方金融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589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1203名,16市平均每市实有人员21名。此次机构改革,中央强调不得突破总量增长编制,我省各级行政编制存量较少,暂不具备整体为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核增编制的条件,事业编制可由各地在总量内进行调配。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与省委编办协调,指导市县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动态调整、内部挖潜”的原则,合理配置机构编制资源,并在安排新的年度用编进人计划时,优先保障金融监管人才用编需求。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指导各地研究增强地方金融监管相关工作力量配备。
三、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人员管理制度
加强对金融监管人员管理,在严格落实《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同时,先后印发了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及有关清单、自由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执法示范文书(简称为“三项制度”工作办法),持续抓好贯彻落实。着力推进“两集中两到位”“双随机一公开”等相关强化监管制度的实施;提高科技手段在监管全过程的应用,结合“金安工程”系统建设,指导市县分系统、分阶段推进三级协同联动,及时调度了解市县两级系统使用情况,研究解决制约基层使用“金安工程”系统的问题,组织做好系统使用培训,定期通报系统应用效果,有效提高市县两级监管信息化水平。
四、进一步强化地方金融监管业务专业培训
重点围绕地方金融监管、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改革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加强对市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同时,通过组织开展线上学习、集中培训、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的地方金融监管业务培训,大力加强专业化、高素质的地方金融监管队伍建设,切实提升市县地方金融监管水平和业务能力。
最后,感谢您对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