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健康发展的建议的办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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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4-02 10:12

尊敬的***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省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关心和支持!针对你所提问题和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背景及总体情况

2014年12月,国务院原则同意我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原中国银监会对《试点方案》予以审核备案。2015年2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8号),正式启动试点工作。试点以来,全省各地立足实际,认真部署发动,精心组织实施,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截至7月末,全省共有39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参与社员2.5万人,互助资金余额0.56亿元。试点四年多以来,全省累计发生信用互助业务6207笔,互助金额2.66亿元,未发生逾期业务。

二、存在“非正式”农村合作金融的有关情况

对于您提的存在“非正式”农村合作金融合作社的问题,经调研,除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外,主要还有银监部门批准成立并负责日常监管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扶贫部门在贫困村设立的扶贫资金互助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自发开展信用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供销社系统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供销社的指导下开展资金互助活动等5种形式。除银监会批设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和扶贫部门的扶贫资金互助协会以外,其余几种形式,基本上都是农民在自发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

2014年,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规范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07号),对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合作社进行调查摸底,对不遵守信用合作基本原则,违规开展信用合作的,予以清理和规范。为确保试点规范健康发展,《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提出:“对于经批准开展信用合作的,由审批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引导规范;对未经批准自行开展信用合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进行引导规范……对于经过引导规范,达到本方案和《暂行办法》要求的,由地方金融监管局予以资格认定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仍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从试点情况看,各部门根据方案要求,按职责分工,农业、供销等主管部门持续加强对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行为的引导规范,并将基础条件好、有试点意愿的合作社推荐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入社辅导、帮助合作社建章立制、开展教育培训等,达到试点要求后给予资格认定。各部门密切配合,在规范合作社自发信用合作行为的同时,也有力的推动了试点工作的开展,取得良好效果。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根据《试点方案》的要求,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调机制,推动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深入开展。

三、试点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2014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2015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试点中我局严守“社员制、封闭性”原则,严格管控互助资金,强化制度建设,压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努力防范试点风险。一是坚持“社员制、封闭性”、“不对外吸储放贷”等基本原则,在试点资格认定和日常监管中,重点把好社员身份、经营地域等关口,坚持合作社内部合作。二是严格管控互助资金。设定互助资金上限,限定社员出资额度、社员用款额度和互助资金用途,坚持社员管理、民主决策,并对互助资金进行银行托管。三是强化制度建设,在《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中将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地方金融组织范畴,并配套出台了《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监管细则》,同时将《试点方案》和《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制定了多项配套制度,并根据试点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和问题,不断对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四是压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根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我省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实行属地监管,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辖区信用互助业务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负责及时识别、预警和化解处置风险;县级监管部门负责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认定、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等工作。各级监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信用互助业务监管系统线上监测、托管银行辅助监管等多种方式,共同做好对信用互助业务的监督管理。

对于您提出的“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问题,因农民专业合作社非存款性金融机构,社员出资也不是以存款的形式体现,因此无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于您提出的“未建立信用互助部风险补偿金”的问题,我们将对信用互助业务的风险补偿金机制进行研究,并在下一步试点中积极引导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风险补偿金机制。

三、下步工作打算

您提出的“坚持合作金融本色,严格规章制度,坚持正面引导,切实做好风险防控,加大宣传培训”等建议,对于继续深入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借鉴您的意见和建议,着力做好以下四项工作:一是着力提升试点质量,对于有信用互助业务需求、管理规范、主营业务活跃、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合作社,积极鼓励其申请加入试点,为试点工作持续推进补充新鲜血液,并积极引导其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对从未开展过业务、长期不开展业务或业务量较小的试点合作社,在充分尊重合作社意愿的基础上,正在积极引导其按程序退出试点,从而不断提升试点质量。二是指导督促各市、试点县(市、区)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对信用互助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完善监管手段,切实防范试点风险。继续坚持“社员制、封闭性”等原则,加强对互助资金借入、借出、存管等各环节的把控,充分发挥托管银行作用,密切关注托管账户资金流水,严防试点合作社账外经营和以信用互助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三是指导托管银行不断优化托管服务,在做好互助资金存放、支付及结算工作的同时,积极给予优惠政策,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服务,加强对信用互助的外源融资支持。四是持续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切实把试点政策宣传到位。进一步下沉培训对象,重点加强对试点合作社理事长、从业人员、社员的教育培训,充分调动试点合作社理事长和社员的积极性,激发市场活力。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20日     

责任编辑: 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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