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避公司股东通过瑕疵转让未实缴出资的股权来逃废债务”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公司法》规定及修正等情况
自2014年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以后,《公司法》未规定股权转让后出资义务由受让股东继续履行。前期征求意见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89条明确了“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第48条也增加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对于股权转让后受让人没有能力缴纳出资时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没有作出专门规定。在登记实践中,对于未缴纳出资部分的股权转让,多数在转让协议中约定由受让方履行出资义务,但股东通过股权转让转移出资义务逃避债务的案例确实存在,虽然是个别现象,占比不高,但是给债权人带来极大困扰,给经济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为降低债权人维权成本,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有必要在制度层面上加以防范和惩戒。
二、市场监管部门相关工作情况
2014年,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以来,省市场监管局立足职能,积极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实行名称自主申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证照分离”改革、“一业一证”改革、简易注销改革等一系列改革和创新举措,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群众干事创业、开办企业,提高了各类市场主体从开业、准入准营到注销退出的便利化程度,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不断增强。我们在推进改革的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改革进程中出现的问题,在保障无辜群众和债权人利益方面做了很多工作。
(一)全面实行实名认证,防止冒名登记。按照规定,注册资本实缴改为认缴后,申请公司登记不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但登记注册便利化的同时,出现了少数不法分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冒用他人身份申请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扰乱了公司登记秩序,给被冒用人和债权人带来困扰。为从源头上防范冒名登记违法行为,2019年5月起,我省全面实施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的自然人身份进行实名验证,取得明显效果。今年3月1日实施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正式明确规定,对登记和备案的自然人身份实行身份核验、实名登记。市场主体申请登记的股东、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自然人身份,在登记注册时均需要通过身份验证系统完成实名验证后方可办理登记。
(二)多措并举,推进破产企业重整。针对破产企业退出难的问题,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法院制定《关于推进破产企业退出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完善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打通破产企业注销瓶颈。一是为管理人提供便捷服务。允许管理人持规定材料到登记机关查询相关市场主体档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二是规范重整企业股权登记。破产企业重整成功后,管理人可持重整计划、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三是建立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管理人或重整人可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企业信用修复,市场监管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异常经营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移出。
(三)全面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做好登记注册工作。2022年3月1日起,《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进一步破除制约市场主体发展的不合理限制,有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也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法制保障。为贯彻落实《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印发了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文书规范。按照《条例》和总局规范要求,股东股权转让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和认缴出资额备案需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3.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等;5.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对市场主体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即应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
(四)实施联合惩戒,强化信用监管。在监管方面,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进信用监管,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对法院认定恶意逃避债务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任职新设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任职的,责令变更登记。
三、下一步打算
(一)适时提出意见建议。对于未履行完全出资义务的股东转让股权程序、加强债权人利益保护以及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必要条款等措施,我们将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等进一步加强调研论证,适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二)依法依规做好登记注册工作。为更好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我局将加强调研,对各地登记机关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指导各地登记机关依法依规做好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加强联合惩戒措施,对被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列入限制任职名单的人员,申请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不予登记(备案),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有力保障。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继续对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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