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鲁司〔2023〕10号
各市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司法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3月20日
山东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律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全省律师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专职从事律师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律师职称包括:
(一)正高级职称:一级律师;
(二)副高级职称:二级律师;
(三)中级职称:三级律师;
(四)初级职称:四级律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恪守律师执业纪律,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品行端正,能全面履行律师岗位职责,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 申报人按规定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六条 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第三章 申报评审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四级律师
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可视同具备四级律师职称,不再进行四级律师职称评定。
(二)三级律师
1. 具有大专学历,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2. 具有大学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4年以上,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3. 具有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2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4. 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律师执业证书。
(三)二级律师
1. 具有大学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后,律师执业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2. 具有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后,律师执业4年以上,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3. 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职称后,律师执业2年以上,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四)一级律师
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二级律师职称后,律师执业5年以上,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第八条 能力业绩与成果
(一)四级律师
1. 基本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2. 熟练掌握律师办案程序,能独立承办基本的律师业务。
(二)三级律师
1. 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了解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
(2)熟悉法律法规,并能正确应用于律师业务工作中。
2. 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指导四级律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2)具有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商事案件、仲裁或非诉法律事务等的能力和经历;
(3)辩护词或代理词等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文书适用法律正确、结构规范严谨;
(4)热心社会公益活动,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到乡村社区开展普法、咨询等免费法律服务年均不少于6次。
3. 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1)参与过2项以上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的重大决策,能提供准确有效的法律服务,并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2)在办理案件中,代理或辩护意见被采纳3件以上;
(3)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正式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1部以上(每部字数在1万字以上);
——在CN或ISSN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在《山东律师》等省级以上法学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在设区的市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律师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获奖或交流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4)参加过1个以上设区的市以上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并在业务研究、大案指导、业务评审中发挥积极作用;
(5)年均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商事案件、仲裁或非诉讼案件10件以上或办理1件以上社会及专业评价较高的案件;法律援助中心的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件以上;
(6)工作业绩突出,获得县级以上表彰奖励。
(三)二级律师
1. 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
(2)掌握国内外法学研究的现状与趋势;
(3)具有研究、分析处理律师事务中重大疑难问题的学术理论水平。
2. 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指导三级律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2)具有办理重大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商事案件、仲裁或非诉法律事务等的能力和经历;
(3)辩护词或代理词等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文书适用法律正确、结构规范严谨;
(4)热心社会公益活动,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到乡村社区开展普法、咨询等免费法律服务年均不少于8次。
3. 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
(1)办理有重大影响的疑难案件2件以上或担任大型企业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提出2项以上有理论价值的决策性法律意见、建议,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2)省(部)级三等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辖市(厅)级本专业学术成果二等以上奖1项以上;
(3)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正式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1部以上(每部字数在2万字以上);
——在CN或ISSN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在《山东律师》等省级以上法学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律师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获奖或交流论文1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4)在代理案件中,代理意见被采纳,做出重大改判,给当事人挽回重大损失3件以上或办理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改变定性成功2件以上;
(5)参加过1个以上省级以上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并在业务研究、大案指导、业务评审中起骨干作用,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6)年均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商事案件、仲裁或非诉讼案件15件以上或办理3件以上社会及专业评价较高的案件;
(7)社会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件以上,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件以上;
(8)参与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
(9)工作业绩突出,获得设区的市党委政府或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联合表彰。
(四)一级律师
1. 专业理论知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并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知识;
(2)能够正确运用法学理论剖析、解决重大疑难法律事务;
(3)具有组织律师业务领域重大专题研究的能力。
2. 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全面指导律师学习、工作的能力;
(2)具有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商事案件、仲裁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等的能力和经历;
(3)辩护词、代理词等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文书适用法律正确、结构严谨规范、逻辑性强;
(4)热心社会公益活动,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到乡村社区开展普法、咨询等免费法律服务年均不少于10次。
3. 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4条以上:
(1)担任特大型企业或省辖市级以上党委、政府的常年法律顾问,并为企业和党委、政府提出2项以上有理论价值的决策性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2)省(部)级二等以上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辖市(厅)级本专业学术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3)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正式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学术论(译)著或法学教材2部以上(每部字数在3万字以上);
——在CN或ISSN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在《山东律师》等省级以上法学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在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律师协会组织的相关理论研讨会上获奖或交流论文2篇以上(每篇字数在2000字以上);
(4)在代理案件中,代理意见被采纳,做出重大改判,给当事人挽回重大损失5件以上或办理刑事案件无罪辩护、改变定性成功4件以上;
(5)为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的谈判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或办理资产重组、改制、上市等新兴法律服务业务3项以上,为国家或企业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
(6)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1个以上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并在业务研究、大案指导、业务评审中起骨干作用,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7)办理重大疑难案件3件以上,得到国内律师界专家的公认,取得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8)社会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件以上,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件以上;
(9)参与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制定;
(10)工作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以上或全国律师协会表彰奖励;
(11)担任设区的市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2件以上优秀或重点提案、议案的主笔人或领衔人。
第九条 全日制研究生毕业博士学位获得者,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律师执业证书,符合三级律师能力业绩与成果条件的,可考核认定三级律师职称;
全日制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获得者,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满3年,符合三级律师能力业绩与成果条件的,可考核认定三级律师职称。
第四章 破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不符合规定学历、资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现职称以来,律师执业3年以上,且至少2年考核结果为优秀,可以破格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申报评审前,须参加律师职称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组织的业务测试。破格申报须具备基本条件和第八条规定的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三级律师破格评审二级律师职称的,须符合二级律师评审条件“工作业绩与成果”中的4条以上,其中必须符合前4项中的2条。
第十二条 二级律师破格评审一级律师职称的,须符合一级律师评审条件“工作业绩与成果”中的5条以上,其中必须符合前4项中的2条。
第十三条 符合《山东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暂行办法》条件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涉及的学历、学位以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或认可的毕业证明、学位证书为准。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涉及的工作业绩、表彰奖励、论文论著等,应当以现职称期间取得为准,并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材料或业务主管部门、律师协会的鉴定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高一级职称前已取得其他系列现层级职称的专业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十七条 申报参加律师职称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查实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律师职称:
(一)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受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者取得现职称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如实填写的;
(二)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评审规定等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中相应词语或概念的含义
(一)律师业务是指从事律师、法律援助、法律顾问等相关的法律服务业务。
(二)从事律师业务工作年限是指从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之日起,并经考核合格的有效执业期限。
(三)本标准条件所称论著是指就法学理论、律师实务或律师制度等方面进行专门研究的著作,应是正式出版的书籍;译著是指全文翻译的律师专业著作。
(四)本标准条件所称的论文与论(译)著的作者,应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五)本标准条件所称“理论研讨会上获奖论文”是指在各类专业理论研讨会上获奖的论文;“学术会议交流的论文”是指在学术会议上进行交流的论文。论文的级别由会议的主办单位级别确定。在没有正式刊号的内部刊物上刊登的论文,视为学术会议交流论文。
(六)本标准条件所称“参加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起骨干作用”以律师协会有关文件和证明为依据。“代理或辩护意见被采纳”以判决书为依据。
(七)本标准条件所称年为周年,以上包含本数。
(八)本标准条件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县级表彰是指县级党委政府表彰;市级表彰是指设区的市党委政府(省级工作部门)表彰;省级以上表彰是指省(部)级表彰,国家级表彰。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3年4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8日。
(2023年3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