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旅游
成文日期: 2018-12-21 发布日期: 2018-12-21
发布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ZCDR-2018-0250001
标  题: 淄博市周村古商城管理委员会 淄博市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淄博市周村区旅游局关于印发《周村古商城景区市容和旅游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周城执法〔2018〕74号 有 效 性: 1
主题分类: 旅游
发布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周城执法〔2018〕74号
成文日期: 2018-12-21
统一编号: ZCDR-2018-0250001
有 效 性: 1

ZCDR-2018-0250001

淄博市周村古商城管理委员会

淄博市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淄博市周村区旅游局

关于印发《周村古商城景区市容和旅游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城执法〔2018〕74号    

 

景区各单位、商(住)户:

现将《周村古商城景区市容和旅游环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周村古商城管理委员会

淄博市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淄博市周村区旅游局

2018年12月21日

 

周村古商城景区市容和旅游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周村古商城创建国家5A级景区工作力度和景区保护管理,传承鲁商文化,弘扬丝路精神,创造整洁、优美、文明、诚信、有序的景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周村古商城景区范围内各单位和商(住)户(包括施工单位)涉及景区市容和旅游环境管理各项事务活动。

第三条  在周村古商城以及相关区域从事建设、保护、管理、经营、游览、文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景区市容和旅游环境管理实行责任制制度。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商户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周村古商城管委会、周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周村区旅游局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景区各单位、商(住)户参与配合的管理机制。科学确定各部门管理职责将市容和旅游环境管理工作落实到景点,拓展到景区单位、商(住)户,整合管理资源,充分发挥管理效能。

第五条 由周村古商城管委会和驻古商城景区的综合执法机构牵头,协调公安、交警、市容环卫、食药、工商等部门机构配合,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景区市容和旅游环境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六条  周村古商城重点保护区内的建设和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周村古商城保护详细规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申请建设、经营行政许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之前应当征求周村古商城管理委员会的意见。

在古商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提报的文物主管部门同意。    在古商城建设规划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七条 古商城建设控制区和规划控制区内的建筑应与重点保护区的建筑风貌相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时,建设控制区的建筑群体布局、高度、形体、色彩风格,不得影响古城的传统空间风貌。对妨碍视线走廊的多层、高层建筑和破坏重点保护区历史环境的建筑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八条  古商城重点保护区内的建筑应当采用传统建筑风格,临街、临巷墙面、门窗应当采用地方传统建筑材料,并按传统工艺装饰和制作。    

在古商城重点保护区内进行施工的单位和工匠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古建筑施工经验。    

第九条  古商城管理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对古商城重点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对象设立保护标志;对古商城重点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古遗迹、古民居、古寺观和古树名木等统一建立档案,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挂牌保护。    

第十条  古商城重点保护区内的街区、重点保护对象、交通节点、治安消防重点地段应当设置电子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加强古商城的综合保护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产权人对挂牌保护的古遗迹、历史建筑,应当进行维护、修缮,有能力但未维护、修缮的,古商城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其维护、修缮。无能力维护、修缮的,可以通过协商方式置换产权后,由古商城管理委员会进行维护、修缮。    

第十二条 古商城重点保护区内的古建筑、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和古寺庙,禁止整体或者局部拆除;需要维护、修缮的,应当采用传统建筑材料和传统工艺,保持原有建筑结构和外观形状。

第十三条  古商城范围内住户、经营业户需要对与古城传统风貌不相协调的临街建筑立面进行修缮的,修缮方案应当报经古商城管理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恢复街区的传统风格和历史风貌。    

第十四条  古商城经营业户需要对所使用房屋、店铺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应当报经古商城管理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古商城重点保护区内的单位、住户以及经营业主应当按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生产生活中用电用火应当杜绝消防安全隐患,居住使用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消防部门对于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当依法责令整改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及其他场所,整改合格之前生产生活不得使用燃煤、柴火及其他易引发火灾的明火。    

第十六条  在古商城重点保护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释放孔明灯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十七条  未经古商城管理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古商城重点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房屋拆建、新建、改扩建、修缮,以及建筑垃圾清运、除渣;   

(二)对房屋主体结构、房屋外立面、店铺招牌、门面、店内设施、屋外光色等进行装修装饰;   

(三)设置户外雨棚、遮光棚、广告、灯箱、招贴;   

(四)设置临时宣传、促销摊点,发放宣传资料;   

(五)开挖城市道路、公共通道;   

(六)修剪挂牌保护的古树名木以及沿街行道树枝;   

(七)设置临时经营摊点、占道经营;   

(八)相关文体活动,庆典、企业宣传促销活动。    

第十八条  古商城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办工业企业,修建与古商城风貌不协调或者损害传统风格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损毁或者拆除挂牌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古民居、历史建筑等建筑物及其门、窗、牌、匾、枋等构件;   

(三)毁坏保护规划确定的古树名木、园林、绿化、水体、街巷,损毁、侵占市政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   

(四)设置、张贴影响古商城风貌的太阳能、雨棚、遮光棚、店匾、招牌、灯箱、广告、招贴等;   

(五)开设产生噪声、粉尘、有毒有害或恶臭气体液体等污染环境物质的各类作坊、店铺;   

(六)销售烟花爆竹、孔明灯及其他易引发火灾的物品;   

(七)随意停放车辆,临街使用发电设备,使用高音喇叭、高分贝音响招揽生意,流动经营、尾随兜售、强买强卖等违法违章行为;   

(八)损毁保护标识、标志;   

(九)损坏照明及亮化设施;   

(十)向街道倾倒、排放污水或者扔弃垃圾、粪便、动物尸体;   

(十一)户外放养禽畜或者犬类等宠物;   

(十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十三)其他有损古商城环境卫生、古商城形象和违反古商城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景区商(住)户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分时段收集清运。

第一时间段:早上7:00--9:30    

第二时间段:下午13:30--16:00   

第三时间段:傍晚17:00—18:30    

清运垃圾的部门及责任人要定时收集,清运垃圾,景区所有商(住)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去垃圾箱摆放的地点倾倒生活垃圾,严禁将尿液、粪便倾倒街面,下水道。商(住)户应实行袋装化,容器化直接倒入清运垃圾车内。    

第二十条   商(住)户、房管部门维修房屋、拆除建筑物、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方或业主应当及时清运,或者按景区指定的临时堆放点集中堆放,并委托清运服务单位(部门)清运,清运费用由产生垃圾的业主承担,建筑垃圾严禁倒入生活垃圾箱内。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古商城管理委员会根据古商城保护详细规划和社会发展需要,会同旅游、城市综合执法、工商等部门制订并公布古商城重点保护区内特色街区、划行归市和商业网点的具体布局方案,合理布局经营活动,控制经营场所总量,防止无序经营、低价竞争和恶性竞争,逐步规范经营种类、区域、标准和条件,在古商城内从事经营活动采取审查备案管理。   

在古商城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古商城划行归市布局,在规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古商城重点保护区内开设的娱乐场所经营范围应当与周村本土传统文化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古商城景区内经营户的工商登记手续,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古商城划行归市经营布局方案。    

第二十三条  古商城景区内的经营项目实行经营业态审查备案管理制度,在古商城重点保护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就经营项目和业态向古商城管理机构提出申报,古商城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业态规划方案严格进行审查后给予回复。

在古商城重点保护区内从事利用古商城公共空间区域设置户外广告及其他专营项目,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由古商城管理委员会委托相关部门和机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确定经营者。依法取得经营权者应与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签订经营合同,明确经营范围、期限、费用和保护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在古商城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主体、经营项目明确具体,符合古城划行归市规划;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消防及其他安全经营条件;   

(三)具备污染物排放和废弃物达标处理条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经营业态的申请审核。各单位和商户应当向古商城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经营业态》申请表,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经营期间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经营业态,确需改变的须向古商城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变更。除特殊规定外古商城景区内禁止增设烧饼炉、烧烤、铁板鱿鱼、臭豆腐等同质化过多和影响古商城景区环境的经营项目。    

第二十六条  在古商城核心景区从事商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从业规范:    

(一)严格按照《准营证》核准的地点和经营范围经营,不得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者卫生不合格的食品,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二)经营者使用的招牌,其规格、内容、材质、形式等应当符合古商城保护管理要求,置挂于指定位置;    

(三)从业人员应当符合公安、卫生、劳动等部门对相关从业人员管理的规定;    

(四)未经批准,不得在古商城内占用公共空间设置广告和商业性条幅、指示牌、小布标等;    

(五)店铺装修应当保持古朴风貌,门面装修、柜台及店内设置应当使用木质等与古商城风貌相协调的材质;    

(六)禁止擅自改变商铺结构,或者随意扩建、改建商铺及附属设施等;    

(七)自觉交纳古商城卫生保洁费;    

(八)签订古商城环境卫生、绿化美化、经营秩序《门前“三包”》协议;

(九)保证开门率,营业时间保证冬季8:30--21:00 夏季8:00---21:30

(十)公房业户歇业时间不易超过1个月,歇业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者将终止租赁协议。

第二十七条  古商城景区经营业户成立在古商城管委会指导下的经营商会,做到行业自律、自治自理、自我约束。       

 

第四章 治安 交通管理

 

第二十八条  治安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景区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执行。    

(一)建立景区安保管理体系,健全景区各项安保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严禁在景区内打架、斗殴、偷窃、赌博、吸毒、嫖娼、纵火、酗酒等有损景区形象的行为发生。    

(三)安全保卫工作应确保景区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严禁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利器,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景区。 

(四)安全保卫人员应经常检查消防用具、火源、电源、水源的完好与安全状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严禁古商城景区内住户和经营业户在景区实行高峰限流时段私自带领游客进入景区。    

第三十条  古商城景区内应当限制机动车辆通行,古商城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使用清洁能源公共交通工具、通过逐步增加设立步行街区等措施改善古商城重点保护区的交通秩序。   

对于法定节假日或重大公共活动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古城重点保护区内的道路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车辆通行。    

第三十一条  除清洁能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和执行公务的环卫、公安、消防、邮政、救护、公共设施应急抢险等特种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电动车未经同意不得进入古商城步行街区。步行街区内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应当下车推行,不得随意停放。    

进入古商城重点保护区域内施工、载货的车辆,应当具备景区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通行证,并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周村古商城核心景区实行商业步行街管理,早8:00---晚21:30禁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驶,景区商(住户)自有车辆按规定停放在景区停车场。    

第三十二条  古商城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制定古商城内外停车场所、泊位规划,鼓励社会投资建设生态、智能、规范化的停车场,满足古商城停车需要。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古商城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商业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古商城保护规划和古城保护详细规划,保持古商城原有的总体布局、形式、风格和风貌。    

古商城重点保护区内的电力、通信、有线电视、供排水用户和施工单位接入相关线路设施,应当与古城重点保护区的建筑风貌相协调,严禁线路管道外挂设置。   

第三十四条  周村古商城区噪声管理严格按照淄博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的要求执行。古商城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使用高音喇叭、高分贝音响。    

在室外开展公益性、群众性民族文化和社区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报古商城保护管理部门统一安排时间、地点进行。    

第三十五条  鼓励对古商城传统文化、艺术、民俗和民族风情的发掘、收集、整理和研究。鼓励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在古商城重点保护区内开设传统手工作坊、从事旅游产品开发、制作、经营,兴建博物馆、展览馆,从事民间工艺品开发、收藏、展示、交易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在古商城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应当经古商城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进行商业性影视摄制的,应当按照利用补偿原则,由利用单位或者个人与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签订有偿利用协议。有偿使用协议应当包括利用起止时间、区域范围、有偿利用报酬,以及有偿利用保护措施、利用后的环境恢复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古商城重点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古商城管理委员会、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古商城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古商城保护管理规定的,交由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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