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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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

  2012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质量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质量工作的评价指标和考核制度,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

  2012年9月,山东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鲁政发〔2012〕30号),明确提出: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质量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管理、激励约束重要依据。

  2013年5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国家对各省级政府质量工作考核正式启动。

  二、目的

  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明确规定“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制定并实施《山东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其目的就是规范完善质量工作考核程序和方法,切实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监督作用,引导各级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守住质量安全底线,促进质量事业发展,以质量发展带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制订过程

  按照省政府要求,省质监局会同省质量强省及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认真研究我省质量考核工作。期间,先后与率先开展质量考核工作的广东、江苏、浙江、河北、湖北等省进行了多次深入的交流沟通,学习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同时,根据山东实际,多次与国家质检总局衔接,组织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及专家座谈会,学习国务院《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研究探讨我省质量考核工作。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以国务院《质量工作考核办法》为依据,起草了《山东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草拟稿),书面征求了30个省直部门和17市政府的意见和建议,对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了梳理、吸收和采纳。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山东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审议稿),4月10日,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5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将质量工作纳入对各市政府的考核。

  四、主要内容

  《山东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共11条。

  第一条:考核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意见》(鲁政发〔2012〕3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

  第二条:考核原则。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和周期。考核对象为各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下同)。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考核内容。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质量措施及落实情况。

  第五条: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山东省质量强省及名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质量强省办公室)负责日常协调组织工作,按照《山东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要点,参照国家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制定我省具体考核评分细则,报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实施。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类。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七条:考核方法与步骤。

  目标备案。每年6月30日前,各市人民政府按照要求,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和质量工作措施,报省质量强省办公室备案。

  自我评价。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省质量强省办公室。

  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人民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市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报批与通报。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9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通报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第九条:考核结果的运用。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能工作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质量工作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人民政府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市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质量强省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由省质量强省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问责的依据。

  第十条: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各市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五、《山东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主要特点

  为保持国家、省质量考核工作的一致性,《山东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借鉴、吸收了国务院办公厅《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主要内容。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在考核指标和措施上,有新的突破,使《山东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更符合我省情况、更具有操作性。

  一是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山东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提出“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质量工作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二是增加了服务质量量化指标。《山东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增加了“服务质量量化指标”,更加贴近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提出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三大质量目标,考核指标更全面。

  三是对质量宏观管理内容进行了调整。《山东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增加了“服务质量管理”、“工程质量激励机制建设与运行情况”,涵盖了三大质量的宏观管理。

  四是在考核分值上进行了适当调整。鉴于山东省在质量目标中增加了“服务质量量化指标”,考核分值调整为“质量目标50分,工作措施50分”(国家为质量目标40分、质量措施60分),加大对质量目标的考核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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