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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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时间:2015-03-20
2014年年底,国务院原则同意山东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中国银监会予以批复,我省是国家唯一允许开展试点的省份,2015年初,省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8号),我省在探索完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体系的路子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一、我省试点的背景和基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不断丰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类型。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中央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为我省探索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指明了方向。
2014年,国务院安排山东对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进行试点,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广泛调研和多方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方案》和《暂行办法》等,并上报国务院。12月31日,国家正式批复我省方案。
近几年来,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农村合作经济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广大农民和各类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内部信用合作,探索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各级政府和农业、供销、财政、工商、公安、人行、银监、金融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对农村信用合作的服务与管理,初步形成了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2013年,山东省启动了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17市和137个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已经挂牌运行。农业部在山东开展了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供销总社在山东启动了供销社综合改革试点。2014年8月份以来,按照中国银监会要求,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行为的引导规范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这些为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打下了较好基础。
二、我省试点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我省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是在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经依法取得试点资格,以服务合作社生产流通为目的,由本社社员相互之间进行互助性信用合作的行为。开展这项试点工作的目的是通过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为“三农”提供最直接、最基础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更好地满足“三农”金融需求。试点目标是:力争到2017年年底,初步建立起与山东农村经济相适应、运行规范、监管有力、成效明显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框架,使之成为正规金融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更好满足农民金融需求,促进山东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同时,也为我国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探索可行路径。
在试点的制度设计上,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不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不以盈利为目的,遵循合作社规则进行盈余分配,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外溢,有效服务农民需求。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依托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合作社需要满足存续期2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实体经济背景,有稳定的经营收入,产业基础扎实,具有基本管理制度,理事长信誉良好等条件。二是严格社员管理。试点方案对参与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入社年限、居住地(注册地)、出资额度等都做了限制,要求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每个社员设立社员账户,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定期进行公示,并允许社员查阅。三是合理防控风险。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具有经营地域和资本规模限制。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流动性资金需求,设定了贷款期限和对单一社员投放额度的上限,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信用互助业务试点专用账簿和凭证。四是建立民主决策机制。根据合作社原则,建立议事规则,成立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和社员代表组成的资金使用评议小组,每年对社员出资情况、信用状况、资金需求和使用成本公开评议1次,确定每位社员的授信额度并予以公示,社员可在授信额度内申请使用资金。规避能人主导,培育农民的民主议事能力,用社员间的相互监督减少贷款风险。五是引入托管银行制度。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选择1家银行业机构,作为其互助资金存放、支付及结算的唯一合作托管银行。合作托管银行要为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业务指导、风险预警、财务辅导等服务。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与合作托管银行开展资金融通合作,满足其季节性临时资金需求。六是健全监管体制机制。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实行资格认定管理,地方金融监管局是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监督管理部门。自愿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资格认定书”后,方可开展试点。同时,建立现场及非现场监管、信息披露、社会监督、风险事项报告及应急处置等一系列监管制度。
三、试点工作的总体安排
今年2月份,省政府召开了全省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工作动员会议,对试点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成立了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和省供销社,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聘请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全国人大农委副主任委员刘振伟担任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顾问,试点工作已全面展开。
试点工作将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设区市政府组织实施。试点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15年2月起到2015年12月底,为引导规范和试点启动阶段。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于经过引导规范达到《暂行办法》要求的,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予以资格认定,颁发资格认定证书。各设区市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和金融监管等条件,可以选择1个县(市、区)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其中,枣庄市可以选择2个区(市),潍坊、临沂市可选择3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各设区市政府要制定试点方案,报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后实施。第二阶段,从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为试点推广阶段。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稳妥有序地在全省铺开。第三阶段,从2017年1月至2017年年底,为完善提高阶段。加快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立法进程,探索开展社区性农村信用互助组织试点,初步建成与山东农业农村农民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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