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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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间:2016-09-28
8月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计划》(鲁政办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实施计划》),对全面推进落实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做出了具体部署和要求。
一、出台背景
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我省国资国企改革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2014年6月,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鲁发〔2014〕13号),明确提出“省国资监管机构对省直部门目前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依法实施统一监管”。2015年3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几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5〕10号),再次强调要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并明确提出“制定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实施意见”。2015年7月,省政府印发了《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鲁政字〔2015〕146号),明确了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原则、范围、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
2015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稳步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具备条件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我省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举措高度契合中央文件精神。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省国资委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实施计划》,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实施计划》共分为实施范围、实施意见、政策措施和工作安排和要求四个部分。
(一)实施范围。按照鲁政字〔2015〕146号文件规定,将44个省直部门所属616户一级企业全部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同时明确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纳入统一监管范围;《实施计划》印发后,省直部门、单位发现未纳入统一监管范围的其他企业,也要按规定实施统一监管。
(二)实施意见。按照“分层分类、有序划转,因企制宜、分类监管”的原则实施统一监管。
1.分层分类、有序划转。
一是以资产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的企业为主体整合组建为省管一级企业,国有产权划入省国资委和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分别由省国资委持有70%、省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30%。涉及省粮食局、省水利厅、省科学院、省农科院、省地矿局和省煤田地质局6个部门所属221户企业,分别整合组建鲁粮集团、水发集团、山科集团、种业集团、地矿集团和泰山地勘集团6户省管一级企业。
二是对具有一定资产和经营能力的企业,按照产业相近、业务相关、优势互补的原则,国有产权划入省管一级企业。涉及省发展改革委等31个部门所属184户企业,分别划入13户省管一级企业。
三是对承担服刑人员劳动改造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局所属企业,以及承担教学实训等公益性任务的省属高校所属企业,暂不实施产权划转,仍维持现行管理体制。涉及省监狱管理局所属2户企业、省戒毒局所属5户企业,省属各高等院校所属106户企业。
此外,对25个部门所属的98户严重资不抵债、停业停产、不具备正常经营条件的企业,产权不再划转,由原主管部门另行提出清理、注销、关闭的意见报省政府研究确定。
2.因企制宜、分类监管。对所有正常经营的企业,除划入省管一级企业的由省管一级企业依法管理外,其他企业按三类方式实施监管。
第一类,由省国资委和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履行全部出资人职责,省国资委党委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和党的建设。该类企业与市场经济融合较好,资产规模较大,适合组建省管一级企业。主要涉及鲁粮集团以及省属特检机构转企改制后组建的山东特检集团。
第二类,由省国资委和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履行部分出资人职责。该类企业行业特点明显,普遍存在事企交叉重合、人员资产不分等问题,对主管部门的依存度较大,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主管部门的支持和指导,安全生产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且承担民生工程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矿产资源勘查等功能性和公益性任务。主要涉及水发集团、山科集团、种业集团、地矿集团和泰山地勘集团5户企业。对5户企业设置3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由主管部门提名董事长和党委成员,报省国资委党委批准,主管部门负责董事会和党委会的日常管理,其他出资人职责按第一类方式履行。企业经理层逐步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员工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第三类,由省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这类企业承担特殊职能或公益性任务,政企、事企难以分开,主要涉及省监狱管理局、省戒毒局和省属高等院校所属企业。省国资委按照统一制度规范、统一工作体系的原则做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的建设,明确专门机构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政策措施。涉及人员安置和信访稳定、行政事业性资产划转、有关事业单位经费支持等问题,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工作要求和解决途径。
(四)工作安排和要求 。各省直部门、各企业要充分认识统一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沟通配合,精心组织做好统一监管的相关工作。要规范国有资产流转,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要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完善各级党组织;要切实保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职工队伍稳定。《实施计划》印发1个月内,各部门要将应划转企业整体移交省国资委或相关省管一级企业。需要制定方案的,原则上要在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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