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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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筑牢我省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植根于广大农村的卫生工作者,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 2015年3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提出要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医改办、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等部门多次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制订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于2015年12月31日印发实施。

  二、《实施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5年,全省80%的乡村医生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年龄、学历、执业资格结构更加合理,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农村需要的职业化乡村医生队伍。基本实现紧密型乡(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逐步实现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运行信息化,全面开展契约式服务,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均等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实施意见》包括哪些内容,有哪些新举措和亮点?

  《实施意见》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着眼于乡村医生队伍的稳定和优化升级,从建立准入退出机制、提高岗位吸引力、依法规范管理、人才培养培训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要文件,其出台将有助于加快乡村医生队伍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的进程,进一步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实施意见》既强调抓好现有政策的落实,如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又有新的举措。一是解决乡村医生空缺问题,对确因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造成村卫生室人员空缺的经济薄弱地区,允许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将具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医学毕业生招用进村卫生室工作,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程序注册,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招用人员要在5年注册期内要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否则要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二是实施乡村医生订单定向培养,订单定向培养的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录取后与县(市、区)有关部门签订培养与服务协议。订单定向培养的医学生在校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三是提高乡村医生收入,坚持通过购买服务确保乡村医生合理收入的原则, 2015年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四、《实施意见》对加强乡村医生管理有哪些规定?

  《实施意见》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加强乡村医生管理的举措:一是合理配置乡村医生。要求各地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地理条件及预期目标等因素,根据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并结合乡村医生队伍现状,在保证服务需要和队伍稳定的前提下,逐步将乡村医生数量调整到合理规模。二是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三是规范乡村医生考核,在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四是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按照《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五是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建立和完善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因健康原因退出、考核不合格退出、违法违纪退出、因故自行退出等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办理退出或注销执业资格手续。

  五、《实施意见》对乡村医生的教育培训有哪些要求?

  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的服务能力,是当前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实施意见》提出,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大力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保证乡村医生每年至少接受2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2周。每年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鼓励45岁以下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高等医学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

  六、《实施意见》对改进乡村医生服务模式有什么内容?

  《实施意见》提出,要立足基层实际,探索开展乡村医生与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由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服务收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

  七、《实施意见》要求保障乡村医生待遇方面有哪些措施?

  省政府非常重视乡村医生收入待遇、职业发展和养老保障问题,对此,《实施意见》提出:一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基本药物制度补助、一般诊疗费等补偿政策,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二是明确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三是积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鼓励引导乡村医生按较高档次缴费,切实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水平。

  八、《实施意见》在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方面有什么新规定?

  明确村卫生室要与村民委员会、村民服务中心等集中建设,由当地村委会提供土地。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进一步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净化乡村医生执业环境。建立适应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化解机制,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执业风险。

  九、《实施意见》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为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实施意见》对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统筹考虑、积极推进。二是落实资金投入。县级政府应承担落实资金投入的主体责任,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渠道投入机制,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完善政府补助政策,统筹安排各级政府相关支持资金,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三是建立督导通报制度。要求省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有关任务进行督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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