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3年11月4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深入学习领会并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现就《通知》起草的有关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省委、省政府对金融改革发展非常重视,郭树清省长到任之后,连续多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全省金融改革工作。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战略思路和具体要求,省金融办代为起草了《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17号),省政府于8月7日发布实施。这是继7月初国务院出台金融“国十条”之后,山东省率先在全国发布省级金融新政纲领性文件,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金融业的科学发展指明了方向。《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出:继续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努力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增设分支机构,推动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鼓励外资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自2008年11月试点以来已有5年。目前试点家数已达357家,注册资本413.21亿元,年投放贷款超千亿,总规模超过一家中等规模的省级股份制商业银行,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能力不断增强。从业人员5000余人,年纳税额超10亿元,在繁荣地方经济、促进民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5年的试点,已经基本实现了县域全覆盖,监管体系和规章日益完善,小贷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也不断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正处于从“打基础”到“上台阶”的历史机遇期,对试点政策的调整提出了新要求。前期,通过调研了解到浙江、广东、重庆等省市自试点以来,在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区域、融资渠道等方面逐步进行了调整放宽。为了促进行业整体发展,江苏省还建立了集融资担保、IT服务、产品研发创新为一体的小额贷款公司省级综合服务平台,广州市还试点了被业内称为小额贷款公司“中央银行”的“小额再贷款公司”。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们积极把握时机,对小贷公司试点政策进行调整,起草了《关于鼓励和支持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刘宏华副秘书长前期亲自多次研究并进行修改,由李永健主任在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上进行了汇报。会议同意省金融办汇报的意见,确定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11月4日,《关于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4号)正式出台。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自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省政府办公厅层面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46号)、《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9〕8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18号)、《转发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2〕21号)。试点文件的先后制定,体现了我省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制度的设计也在逐步发展。《通知》在原先试点政策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是对股权结构等进行了调整。《通知》规定:在坚持主发起人本地化的基础上,将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由49%提高到51%。从试点经验看,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质量及其持股比例对未来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49%的上限规定虽然有利于健全公司管理体制,但会影响集团公司并表,不利于吸引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这次做了政策调整,也为将来小额贷款公司上市预留了政策空间。
本县(市、区)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得低于60%的规定影响了地方政府的招商引资和经济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投资,因此取消此规定。股东数量多、经营情况参差不齐容易造成股东对小贷公司经营理念不一致,在增资扩股、分红等方面往往会产生矛盾。尤其是在县一级,优质大型企业数量较少,往往难以找到与自己规模相当、经营理念一致的合作企业。从国际经验来看,吸收公众存款的公众金融机构一般股权较为分散,而贷款公司等非公众金融机构往往是独资的。因此允许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且前2个年度连续盈利的国内企业或境外机构,拟发起设立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不受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上限、发起地域、设立家数的限制。
二是放开城区小贷公司的经营区域。保持县(市)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不变,稳步扩大城区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在设区市某个区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连续2个年度分类评级达到Ⅰ级的,允许其经营范围扩大至本市其他区。小贷公司的服务宗旨是立足当地,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从全省情况来看,每个县(市、区)平均不到3家,每个县合计注册资本平均值不到3亿,当地市场完全能消化现有小贷公司业务量。但在实际操作中,市区的小贷公司有其特殊性,有的借款人生活、工作、户口分别在三个不同的区,市区的认定标准难以严格确定,同时部分市区较小,也限制了当地小贷公司的发展,故而将在市区设立的经营情况良好的小贷公司经营范围放大到全市各区。
三是提高小额贷款的限定标准。贷款经营继续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小额贷款的限定标准由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70%的资金应发放给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中,单户在50万元以下的贷款不少于20%。从试点情况看,小贷公司客户的实际需求多处在100万至200万之间,现行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市场发展需要。因此,将小额借款人的限定标准由贷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为了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对小额借款人的覆盖,同时对50万元以下的贷款提出20%的最低比例要求。
四是允许以多种新型方式融资的小贷公司范围扩至全省,并将融资上限提高。连续2个年度分类评级达到Ⅰ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在引入优先股股东、向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在小额贷款公司之间进行资金拆借、与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合作等方面进行融资创新。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发行私募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借助资本市场依法合规开展直接融资。小额贷款公司各类债务融资余额总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拓宽小贷公司融资渠道是解决融资难问题的现实选择。当前我省小贷公司平均资产规模1.14亿元,规模最大的小贷公司资产超过5亿元,已经具备通过发行私募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借助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的条件。由于小贷公司试点工作前后跨越5年,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也千差万别,为稳妥扩大融资规模,在全省范围内暂时放大到2倍。
五是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须履行事前告知义务。进一步保障借款客户的合法权益。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履行事前告知义务,特别是对贷款利率的约定,利息以及滞纳金、罚金、咨询费、手续费等计算和收取方式,违规经营的投诉和举报渠道等事项,须在事前向借款客户充分说明。我们要求小贷公司通过事前告知的方式,提高小贷公司业务经营的透明化和规范化。
六是重申小额贷款公司“支农支小”的服务宗旨。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牢固树立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机制。对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业绩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各级政府用其所得税、营业税等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金融要立足于服务地方经济”的要求,鼓励小贷公司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防止贷款资金脱实向虚。
七是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退出机制。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其试点资格。
1.分类评级为Ⅴ⑵级或连续2个年度分类评级为Ⅴ⑴级的。
2.通过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提供其他虚假资料获得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的。
3.小额贷款公司或其主发起人在日常经营中出现违法或严重违规问题,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规律,建立起小贷公司规范化的退出机制,有助于我省小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八是对建设小额贷款公司省级信息化平台提出要求。推进小贷公司行业信息化建设,有利于小贷公司利用先进的工具和手段,规范业务流程,提高内控水平,提高资信评估和授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有利于监管部门加强对小贷公司的监管,进一步健全监管体系。同时,我们在借鉴江苏、广州等省外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小贷行业实际发展需求,着力解决我省小贷公司融资瓶颈等问题,提高我省小贷公司行业整体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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