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重要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对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部署,省政府办公厅于2014年5月4日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63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我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作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并作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工作部署。省委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实施意见要求,有关部门要加快健全法律顾问等制度。今年的省政府工作报告对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也进行了部署。省政府领导对我省尽快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多次作出专门批示。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进一步强调,要建立省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切实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据了解,目前全国已经有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多个省市正在筹备建立。省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尽快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积极建言献策,各大媒体广泛关注、跟进报道,引起热烈反响。省政府法制办根据中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时回应现实需要,迅速开展调研并起草文件,在征求了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意见》,并附《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规定,各级政府法制机构是本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属于依法行政的内容,是对各级政府提出的要求,是政府赋予法制机构主导建立的一项制度。因此,《意见》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二)关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和规范。为了保证全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序推进、按时完成,《意见》规定,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省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全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同时,为了全面掌握工作动态、促进重点任务落实、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意见》规定了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相关工作情况。
(三)关于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和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的确立,各级政府在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社会治理等方面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法律事务,需要吸收各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提供智力支持,为政府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因此,《意见》明确了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范围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则对省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标准和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
(四)关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保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35号)文件要求,政府应当根据社会力量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并将“政府法律顾问服务”、“政府法律咨询服务”等列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因此,《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规定,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法律顾问费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
(五)关于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限。《意见》要求,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拟订本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市政府应当在2014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在2014年12月底前,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组织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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