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意见》
2015年11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219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共十八项措施要求,对指导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具有重要意义。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我省在推动企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推进消防工作法制化、社会化,防止火灾发生上,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着工作开展不平衡、消防安全管理不严格、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等问题。特别是潍坊寿光“11·16”重大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更加暴露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突出问题。为此,省公安厅多次组织研究,在认真分析总结全省企事业单位现状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该《意见》。
二、起草依据
本《意见》起草的主要依据为《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省政府2008年4月1日颁发的第201号令《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有关条款规定。其中涉及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内容依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消防责任体系。加强源头管理,建立完备的管理体制是出台《意见》的初衷。为此,《意见》从四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规定单位应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明确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职责义务,分级、分类、分岗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二是健全消防管理体系,明确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单位应设置消防工作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100人以下单位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三是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是健全消防保障体系,单位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单位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加大消防安全投入,满足消防安全需要。
(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是预防和减少火灾的有效手段,总结既往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经验和做法,《意见》提出了八项措施,提升单位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一是单位应依法申报消防行政审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火灾高危单位标准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登记;二是加强日常防火检查、巡查,严格落实定期、定时检查、巡查制度,实行实名制检查;三是加强火灾隐患整改,明确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资金,确保整改期间安全;四是加强消防标识化管理,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器材的醒目位置张贴提示、警示标识;五是加强宣传培训,确保员工掌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六是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至少每半年,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七是强化事故应急处置,要根据单位实际建立专职、“保消合一”、联防、志愿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加强联勤联防;八是落实消防工作奖惩,将消防工作纳入考核、评比内容并严格实施。
(三)加强技术服务保障。为全面提升单位抗御火灾风险的能力,“软件”保障和“硬件”建设要同步跟进。《意见》指出,一是单位应健全消防安全“户籍化”档案,严格落实“三项备案”制度,实时更新单位基本信息和日常管理情况;二是发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作用,强化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人员密集场所电气检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等技术服务保障;三是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设施设备,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智能应急照明和疏散逃生引导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配置必要的逃生辅助装置;四是特殊场所推广配置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四)强化消防监管和责任追究。消防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致灾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多,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方责任,不断加压助力。为此,《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工作领导,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扎实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要加强行业部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机制,加强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监管力度,强化联合执法和信息通报。要严格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因履职不力造成亡人火灾的单位,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1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火灾事故的单位,以及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银行、证券、保险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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