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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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 和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建设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现代能源体系的要求,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和国家能源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就促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进行了研究部署,国家相继发布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2015-2020年)》、《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等系列政策文件,就建立政策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进机制,构建清洁、高效、低碳、安全、可持续的现代能源清洁利用体系作出了安排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


  我省煤炭消费量占全省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75%以上,占全国煤炭消费总量的12%左右,因传统用煤方式形成的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量一直居高不下。据测算,全省煤炭消费总量约4亿吨,其中:电力行业用煤约2.2亿吨,占55%,冶金行业用煤约7500万吨,占18.75%,化工行业用煤约4000万吨,占10%,建材行业用煤约3000万吨,占7.5%,城市取暖及居民用煤约3000万吨(散烧煤炭约2000万吨),占7.5%。去年以来,我省部分地区空气质量不断恶化,雾霾污染进一步加剧,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已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环保部通报的全国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我省各项排放量均居前列,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居全国之首,尤其是省会城市群7市煤炭消费量占全省40%以上,主要污染物SO2、NOX、烟(粉)尘排污强度分别超过全省平均水平40%、29%、39%。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省资源环境瓶颈制约愈加明显,能源供应持续偏紧,生态环境问题对我省和京津冀影响突出,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问题。


  二、起草情况


  按照张务锋副省长去年12月15日主持召开的协调会议部署,省煤炭工业局在学习领会国家发改委印发的《京津冀地区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发改能源〔2014〕1527号)精神、借鉴京津冀地区成功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探索试点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关于推进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作的意见》(代拟稿,以下简称《意见》)及《全省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方案》(拟作为《意见》的附件,以下简称《工作方案》)。1月20日省政府办公厅将《意见》及《工作方案》分别征求了省编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交通厅、农业厅、环保厅、工商局、质监局、煤炭局等12个省直部门的意见,各部门高度重视,都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我们充分吸收了各部门所提的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的补充、调整、完善。2月17日张务锋副省长听取了《意见》及《工作方案》起草情况的汇报,对文件的修改和印发提出了具体要求。按照张务锋副省长的指示和省直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我们对文件又作了多次修改完善,最后经郭树清省长签批印发。


  三、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建设生态山东、美丽山东为目标,以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提高煤炭产品质量、防治用煤环节污染为重点,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部门联动与协同管理相统一,逐步建立起政府负责、部门联动、企业落实、社会参与的长效治理机制,推进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取得更大成效。


  (二)基本原则。一是标本兼治、长效管控。二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三是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四、主要任务及目标


  (一)加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发展清洁高效煤炭能源。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984号)、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15〕791号)要求,到2017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减少2000万吨。


  (二)实施煤炭生产加工源头管控,提高煤炭质量和利用水平。按照国家能源局等三部委《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国能煤炭〔2014〕571号)要求,加快推进全省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洗选加工,降低煤炭硫分和灰分。严格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16号令),健全煤炭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煤炭质量全过程监管。积极推广先进的高效煤粉、洁净型煤和水煤浆技术,加大洗选煤和配煤技术推广力度,加快实施工业绿动力工程。到2020年,全省原煤入选率达到80%以上,实现应选尽选。


  (三)加快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务求实现环保达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印发〈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2093号)、《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要求, 2017年对全省燃煤机组全面实施超低排放,使所有现役电厂每千瓦时平均煤耗低于310克标准煤,新建电厂每千瓦时平均煤耗低于300克标准煤。


  (四)落实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按照工信部、财政部《关于联合组织实施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5〕45号),加强对焦化、工业炉窑、煤化工、工业锅炉等能耗高、污染重的重点用煤领域的工艺装备技术改造,推广使用高效煤粉等清洁能源,实现工业炉窑清洁燃料供给。


  (五)强化煤炭燃用环节质量监管,减少煤炭散烧和污染直排。燃用煤炭必须符合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鲁煤经运〔2016〕8号)的相关规定,加强对燃煤单位使用煤炭的抽样检测。鼓励支持煤炭企业、大型储煤基地加快发展洁净型煤、高效煤粉等清洁煤炭,加大先进民用和商用环保炉具的推广力度。到2020年,基本实现主城区无煤化,城乡结合部和乡镇驻地普及使用洁净型煤等清洁能源,农村地区禁燃劣质散煤。


  (六)完善煤炭储运配送体系,有效保障优质清洁煤炭供应。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山东省煤炭应急储备基地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78号),加快完善煤炭储备配送体系,在矿区、港口、主要消费区域设立大型煤炭储配基地、现代化煤炭物流园区和高效煤粉制备中心,依托现有煤炭应急储备基地,建设煤炭物流配送中心,实现煤炭精细化加工和集中统一配送,到2020年,全省基本实现煤炭清洁配送。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省政府成立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成员主要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煤炭局等部门组成。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参加,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是推进本地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明确部门职责任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能源结构调整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工作;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对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依法处罚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安排资金,配合主管部门落实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政策扶持等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储煤场地土地使用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镇范围内居民、商业、事业等单位生活用散煤的清洁化治理等工作,加快推广集中供热和以集中供热替代散煤取暖的相关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煤炭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管等工作;省环保厅负责指导煤炭使用和存储过程中环境污染的监测监管等工作;省工商局负责指导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煤炭,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以及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煤炭等工作;省质监局负责指导煤炭质量标准审查发布及煤炭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省煤炭局负责指导煤炭生产加工、煤炭经营监管和煤炭质量管理等工作。


  (三)完善激励扶持政策。统筹现有相关资金向散煤清洁化治理方面适度倾斜,专项用于补贴居民生活用煤、节能环保炉具推广、清洁煤炭生产加工、煤炭储备配送体系建设等方面。


  (四)健全制度标准规范。创造条件制定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相关法规规章,建立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装备标准和效能评价机制,完善清洁煤炭及洁净型煤质量标准、煤炭装卸运输储存环节标准和节能环保炉具相关标准等。积极推动和支持济南、青岛、淄博、泰安、临沂、德州等市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试点及示范项目建设。


  (五)严格督查考核执法。省协调小组要加强对全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要牵头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调度指导,着力抓好落实。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


  (六)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扩大对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的宣传,引导社会各方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良好氛围和整体合力。


  全省用三年左右时间打一场攻坚战,实现空气质量明显好转,促进生态山东和美丽山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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