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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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3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强化安全发展理念,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通知》出台背景

  今年1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对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行业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关口前移。”李克强总理指出“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治理,加快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和社会共治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总体向好,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但形势依然严峻。我省目前正处于现代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方式还比较粗放,安全生产基础较为薄弱,事故风险仍然较大,仍处于事故“易发多发”期,尤其是近年来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分析近年来我省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许多都是发生在一些“想不到”的地方和环节,通过事故调查发现,这些地方和环节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正是对这些风险点长期失控漏管,最终引发事故发生。

  基于以上认识,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省安监局组织力量,在认真分析我省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的基础上,研究拟定了《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目标。加快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力争到2018年,在全省构建形成点、线、面有机结合,省、市、县、乡镇无缝隙对接,实现标准化、信息化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二)责任分工。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确定风险管控标杆企业,及时总结标杆企业的经验做法。企业承担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三)方法步骤。企业层面:全方位、全过程排查本单位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点;对排查出来的风险点按照危险程度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分为1、2、3、4级(1级最危险,依次降低);针对风险类别和等级,将风险点逐一明确管控层级(公司、车间、班组、岗位),落实具体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具体的管控措施(包括制度管理措施、物理工程措施、在线监测措施、视频监控措施、自动化控制措施、应急管理措施等),形成“一企一册”于2016年9月底前报当地安监等有关部门备案。在风险点排查的基础上,针对各个风险点制订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标准和清单,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各设备设施排查范围和要求,建立起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闭环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政府及部门层面: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选择一批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好的企业作为行业标杆企业,并报省有关部门立项,经省有关部门论证、筛选后,统筹确定各行业领域的省级标杆企业。对确定的省级标杆企业,由市、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系统总结企业的经验做法,形成一整套可借鉴、可推广、可套用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标准。各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标杆企业的风险管控标准进行论证、评估、完善和提升。省质监局、省安监局审定后,发布安全生产地方标准。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分管行业领域中组织企业开展对标达标活动,在全省逐步建立起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机制。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强化城市运行风险管控,建立完善覆盖城市生产、生活、运营等各方面,贯穿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环节的全方位、全过程城市运行安全预防控制网络。

  (四)技术支撑。省安监局抓紧建立功能齐全的安全生产监管综合信息平台,与企业、与政府及各部门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形成全省安全生产监管“一张网”。在平台中建立风险管控分系统,企业利用该系统将排查出来的风险点全部录入到该系统中,并利用在线监测或者视频监控实现对风险点的动态管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分系统,企业利用该系统录入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利用该系统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记录、管理、分析、处置,每一个环节做到痕迹化,实时监控隐患整改情况。

  《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重大意义,各级领导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组织研究具体的实施方案,坚持整体推进、搞好示范带动、加快平台建设、加大推进力度、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被动应付、体系建设落后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中“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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