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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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8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出台是我省深化公积金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盘活结余资金、扩大住房消费,对推动我省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意见》出台背景


  住房公积金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监管工作,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创新管理手段,提升服务水平,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14年底,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4086亿元、提取总额1887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318亿元;提取廉租住房补充资金108亿元,提供保障房试点项目贷款22.6亿元,有力支持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14年,全省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370亿元,占商业住房贷款的四分之一,拉动住房消费785亿元,为城镇居民购房提供了重要资金保障。今年上半年,全省共缴存住房公积金386.8亿元,提取221.5亿元,发放个人贷款190.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3.6%、37.3%、1.1%;住房公积金个贷逾期率为0.1‰,个贷风险控制良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公开规范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去年以来,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三部委下发了《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不断加大对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今年以来,住建部两次召开专题会议,通报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要求各地加快释放结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拉动住房消费。


  为认真贯彻国家一系列会议和文件要求,从今年4月份开始,省住建厅启动《意见》起草工作,在对国家和外省市出台政策深入研究的基础上,经多次调研,反复讨论,5月初完成《意见》初稿;并征求了17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部分专家和群众的意见。6月12日,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人行济南分行向省政府报送了《意见》,省政府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并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省住建厅对《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向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和省委改革办做了专题汇报。7月10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召开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8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以鲁政办发〔2015〕34号文件正式印发。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分5部分16条,内容丰富,创新性强,围绕进一步释放结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出了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的有效措施。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一是放宽贷款条件。降低了职工申请贷款的连续缴存时间,由12个月以上降到6个月以上,首套房、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分别由30%、50%降到20%、30%,减轻职工购房压力。二是提高贷款额度。《意见》提出,个贷率较低的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居住面积等情况,提高贷款额度,加大对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取消了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有效提高职工实际可贷额度。同时将贷款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门槛,使公积金贷款政策惠及更多缴存职工。三是推进异地贷款。国家公积金异地贷款办法规定,职工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户籍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意见》中取消了省内异地贷款户籍地的限制,即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其他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向住房所在地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进一步扩大了异地贷款的范围。我省枣庄、菏泽等市均已实施了该办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四是开展组合贷款。保证职工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允许缴存职工将已经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一是落实租房提取政策。严格落实国家三部委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政策,简化提取要件,方便职工提取。二是放宽购房提取条件。将国家规定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1年内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延长到3年内,同时增加了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家庭代际互助作用。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提取公积金后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积极支持进城农民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同时允许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三是扩大提取范围。突破原来规定的提取范围,允许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一步提高资金提取使用效率。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资金来源。一是加强归集扩面工作。《意见》提出,重点抓好规模以上非公企业缴存扩面工作,进一步加大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力度。通过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等手段,加大归集扩面力度,增加资金积累,确保职工正常使用。二是开展贷款贴息业务。《意见》规定,公积金个贷率较高的城市,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可试点由商业银行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公积金中心给予银行利差补贴。三是统筹使用资金。从全省层面统筹调剂使用,平衡城市之间资金余缺,将5个行业分中心结余资金纳入所在城市公积金中心统筹使用,有效解决资金沉淀问题。


  (四)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水平。一是优化业务流程。《意见》提出,开展逐月冲抵还贷和一次性冲抵还贷等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城市要逐步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单位审核环节,缩短提取办理时限。二是开展信息化服务。建立集网上业务大厅、12329服务热线、手机短信、微信、手机APP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为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加快信息系统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业务信息核查,减少职工提供要件数量。三是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加强舆论正面引导,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影响力。加强和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透明度,保障缴存单位和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强化住房公积金监管。一是加强督导检查。《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约谈、问责制度,对落实政策不力,资金使用效率持续较低、增长趋势不明显的城市,责令当地加大工作力度。省监管部门加强对各地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督查,定期向全省通报督查情况。二是强化部门协作。建设、房管、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加强风险防控。提高了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由目前执行的贷款余额的1%提高到贷款余额的2%,我省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将由16亿元提高到32亿元,有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同时,为防止出现因政策过宽造成资金紧张的问题,《意见》为各市设置了一条“安全线”,即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超过85%时,各市可及时调整贷款、提取政策,确保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目前,我省青岛市个贷率已达93%,资金使用较为紧张,可以结合当地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三、《意见》落实措施


  下一步,主要从三个方面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一)制定实施方案。逐项对照《意见》确定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意见》落实。同时,结合 “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深入落实国家和省一系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文件精神,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作为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强化跟踪指导。指导各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在《意见》实施过程中,密切关注并跟踪化解遇到的问题和矛盾,加强资金监管和风险防范,扎扎实实把工作做到位。


  (三)加强通报督查。加强对各市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大对各市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考核督查力度,实施贷款发放周报、日报制度,及时通报个贷发放、结余资金变动等情况,对贷款持续低迷城市的公积金中心责任人进行约谈。


  《意见》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省有关部门将认真研究解决,不断提高我省公积金工作水平和广大职工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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