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打印 来源: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时间:2022-03-08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解读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改革,明确界定了可以实施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情形,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76号)已不适应当前征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征收土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座谈讨论,结合我省实际,起草形成了《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征求了省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住建厅等省直部门意见;经省自然资源厅第23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送相关省直部门会签同意,通过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核。2月8日经省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意见》明确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严格征收土地的范围。明确实施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是规范征收土地的程序。明确征收土地的11个具体步骤,包括发布征地预公告、组织土地现状调查、开展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依申请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落实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依法组织报批、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拨付征地补偿费用、交付土地。

其中,对于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数量,为便于各地实施,将《土地管理法》中“个别难以达成协议的,在申请征地时如实说明”的模糊表述,明确为“签订协议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使用权人总数的95%。对个别未签订协议的,市县政府应当明确处置措施和方案,申请征收土地时说明具体情况以及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措施”。

三是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按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对征地补偿有关费用的管理进行了明确;对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提出了补偿安置要求;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及时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四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了市县政府、乡镇政府和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在征地工作中的责任,保障征地依法有序进行。

三、改革事项

与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的我省征地管理情况相比,《意见》的主要改革内容为:

一是由市县相关部门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协议,改为由市县政府与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分别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二是增加了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办理补偿登记的程序。

三是将征地地上附着物的范围由原来的树木、机井、坟、零星建筑物等,扩大到包含成片拆迁的农村村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

四是明确了征地听证有关要求,增加了对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反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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