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质找矿工作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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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时间:2014-08-25
2014年7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地质找矿工作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2号,以下简称《意见》),全面部署我省地质找矿工作。现将《意见》解读如下:
一、《意见》起草的背景与过程
地质工作事关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资源安全。2011年10月国家印发实施《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提出“358”目标,即地质找矿三年取得重大进展,五年取得重大突破,八至十年重塑矿产勘查新格局。经过三年的努力,我省在基础地质调查、重要固体矿产勘查、找矿关键理论与技术攻关等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特别是在金矿找矿方面取得了历史性突破,新增金金属资源储量2080吨,超过我省建国以来至2010年61年累计查明的金金属资源储量总和(1932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第一阶段开局良好,为后续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第二、三阶段的任务更重,特别是在今后实现重塑矿产勘查开发新格局的任务依然非常艰巨。一是我省矿产勘查工作研究程度较高,找矿难度和勘查风险越来越大;二是受经济下行压力、社会资金投入下滑等因素影响,全省矿产勘查投入同比减少,找矿行动放缓;三是矿业权市场活力不足,还没有真正实现国有地勘单位的技术、人才优势和矿业企业资本与管理优势的强强联合和探采一体化,找矿新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针对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土资源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为地质工作指明了方向,要求进一步拓展地质工作服务领域,从传统地质向新型现代化地质拓展,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现代化农业发展、重大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利用、防灾减灾、海洋强国、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保障等提供新的有力支撑。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持续推进我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圆满完成第二、第三阶段找矿目标任务,努力提高地质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服务功能,切实保障我省能源资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代省政府办公厅起草了《关于加强地质找矿工作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在征求17市国土资源局及省各地勘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又送省发改委、财政厅、科技厅会签,并进行了修改、完善。孙绍骋副省长高度重视文件起草工作,多次听取汇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2014年7月28日,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省政府办公厅按有关程序正式印发。
二、《意见》的主要特点
《意见》高屋建瓴,是指导我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地质工作健康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意见》贯穿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主要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探矿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程序,精简材料,下放部分管理权限;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市场需求合理配置探矿权,以竞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有利于调动地勘单位的积极性,明确规定除国家政策规定的矿种外,允许地勘单位自筹资金参与财政资金地质勘查项目,双方按照资金投入比例和合同约定等明确勘查成果收益分配,坚持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促进地勘行业健康发展。
(二)《意见》首次明确了“大地质”观念。要求进一步拓展地质工作服务新领域,转变地质工作重心,引导我省地质工作从单一地质找矿向城市地质、农业生态地球化学调查、资源环境承载力调查评价、城市地下水监测、地下结构稳定性评价、城市地热能、浅层地温能调查评价与开发等新领域拓展,为我省“蓝黄两区”、“一圈一带”乃至全省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布局、重大工程选址、资源开发利用、建设用地空间拓展、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保障等提供基础地质资料和科学依据,以发挥地质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先行性作用。
(三)《意见》目标明确、任务具体,确定了基础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地质服务、地质科技创新及“走出去”等五个方面的主要任务,提出创新地质勘查工作四个方面的新机制,对全省地质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推进我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现地质找矿突破,增强资源保障能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意见》措施有力,行之有效,可操作性强。从构建地质找矿多元投入、激发探矿权市场活力、建立找矿激励机制、完善科技创新等方面明确了切实可行、符合地勘单位要求的相关政策,既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地质找矿积极性,又有利于推动国有地勘单位的改革发展。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主要工作任务、创新地质勘查工作新机制、保障措施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共十二条。
(一)关于我省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意见》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基础性地质调查方面。重点开展区域地质、区域物化探等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大幅度提高基础地质调查工作程度。在矿产勘查方面。以金、铁、煤为主,兼顾金刚石、晶质石墨、铜、钼、铅锌、油页岩、地热、地下卤水等我省急缺和优势矿产资源,加快推进国家级、省级整装勘查区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地质找矿工作。在拓展地质工作服务领域方面。以“蓝黄两区”和“一圈一带”等重要经济区,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建设区,以及城镇化扩展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为重点,加快推进我省城市地质调查、城市地下水污染调查、地下水供水安全勘查与评价、农业生态地球化学调查、海洋地质调查、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地壳稳定性评价、城市地热能、浅层地温能调查评价与开发等工作,提高地质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在地质科技创新方面。积极开展成矿理论、找矿方法、勘查技术的自主创新,开展非常规能源,低品位、难选冶、共伴生矿产资源以及尾矿再利用等方面的综合评价、综合研究和技术攻关,大力提升地质科技创新水平。在地质找矿“走出去”方面。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着力搭建政府支持、基础保障、对外开放、企业合作“四个平台”。鼓励地勘部门、企业采取矿权合作、矿权自营、资本市场合作、“技术”换矿权、工程换资源等方式,实行经济援助与“走出去”相结合,通过技术服务开拓市场等模式,实现以探促采,以采保探,力争形成一批金、铁、多金属矿产资源省外、境外生产加工基地。
(二)关于创新地质勘查工作新机制。《意见》要求,一是要积极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按照“公益先行,基金衔接,商业跟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总体思路,全面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搭建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投资合作、国有地勘单位人才、技术与矿业企业资金、管理相融合的地质找矿大平台,引导多元资金进入地质勘查领域,扩大勘查资金投入,提高找矿成果。二是要激发探矿权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竞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探矿权,竞争性出让的探矿权实行合同管理;除国家政策有特殊规定的矿种外,允许地勘单位自筹资金参与财政资金地质勘查项目,双方按照资金投入比例和合同约定等明确勘查成果收益分配,坚持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进一步深化探矿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程序,下放管理权限。三是要建立和完善地质找矿激励机制。对地勘单位承担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可按有关规定以协议方式取得探矿权。四是要完善地质科技创新体系。以支撑和引领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为目标,以基础地质研究和矿产勘查技术应用开发为主攻方向,形成地勘单位、科研院所和企业组成的配置合理、协调发展的地质找矿科技创新体系。
(三)关于地质工作的保障措施。《意见》明确,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地质找矿工作的重要意义,层层建立并落实目标责任制。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部门研究制订支持地质找矿工作的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地质找矿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聘请省内外专家组成地质找矿专家委员会,做好找矿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管工作。各级政府要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做好临时用地审批、林地占用、青苗补偿等协调服务工作。地勘单位要主动与当地政府做好沟通衔接,在野外作业中要强化环保意识,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做好恢复治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共同营造和谐的外业工作环境;二是全面推进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建立健全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集成整装勘查区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地质资料,形成专题系列集群化服务产品。建立全省地质钻孔信息数据库和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化共享服务平台。全面公开地质资料目录,推进地质图书档案、重点实验室等向社会开放,依法及时向社会提供地质信息,为找矿突破战略行动提供快捷、方便、高效的地质资料服务;三是强化地质找矿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进一步加强对探矿权人找矿过程的监督管理,督促探矿权人依法依规开展勘查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确保资金投入,及时提交找矿成果。对圈而不探、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实行严格的退出机制,切实维护良好的矿产勘查秩序。
四、关于《意见》的贯彻落实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高度重视我省地质找矿工作,深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于地质找矿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2014年7月28日,《意见》下发后,省国土资源厅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认真学习,研究制定《意见》的相关政策,具体举措:深化探矿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探矿权行政审批下放;除国家政策有特殊规定的矿种外,允许国有地勘单位自筹资金参与省财政资金地质勘查项目;根据市场需求合理配置探矿权,以竞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竞争性出让探矿权实行合同管理等等,以推动地勘行业的改革与发展,努力实现地质找矿的更大突破,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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