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提高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管理水平的意见》

打印 来源: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时间:2016-08-25


  为全面提升我省非煤矿山安全发展水平,5月27日,郭树清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加快全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提高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管理水平的意见》。6月7日,省政府办公厅以鲁政办字〔2016〕95号文予以印发。为我省非煤矿山立足于供给侧改革,强力推进转型升级,全面提升安全、环保、节约、质效水平提供了政策依据。


  一、出台的背景


  2011年以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扎实开展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和攻坚克难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2015年底,全省共关闭非煤矿山2283家,其中地下矿山181家,矿山总数量比2010年下降59.5%,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提升,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但从总体上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基础仍然比较薄弱,环境保护意识不强,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质量效益水平不高,较大、重大事故仍时有发生,特别是2015年第四季度,接连发生山东盛大矿业公司井下泥砂透出较大事故和平邑县玉荣商贸有限公司石膏矿重大坍塌事故,暴露出一些企业、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办矿标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对此,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姜异康书记、郭树清省长对做好非煤矿山相关各项工作,均多次作出明确批示,张务锋副省长多次组织研究具体措施意见。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省安监局、省政府研究室、省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等部门,在深入开展省内外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意见》初稿。同时,按照省政府领导的指示,针对当前非煤矿山采空区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安监局分别研究制定了《全省非煤矿山采空区治理方案》和《全省尾矿库治理方案》两个文件附件。《意见》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部分矿山企业和相关专家的意见,根据各方建议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期间,张务锋副省长多次听取汇报,亲自召开协调会议。5月27日,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意见》,6月7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


  二、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目标要求和工作重点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和环保节约质效优先原则,以“打非治违”和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等评级为抓手,着力优化非煤矿山布局结构,加快推进转型升级。通过三年的综合整治,推动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环境保护水平、资源节约利用水平和质量效益水平明显提高。重点工作如下:


  1、全面推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意见》决定对所有矿山企业实施“四评级”制度,分别由安监、环保、国土和经信部门负责,按照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开发节约利用、质量效益等方面制定综合评级标准,并对每个非煤矿山企业逐一进行“四评级”,评出“优”“中”“差”三个等次。通过评级实施三个“一批”,即总评类别为“优”的企业,列入“发展壮大”一批名单,给予重点扶持;总评类别为“中”的企业,列入“规范提升”一批名单,限期完善提升;总评类别为“差”的企业,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列入“关闭淘汰”一批名单,依法予以关闭。


  2、开展采空区治理。针对采空区底数不清、灾害时有发生等问题,以防范突发性采空区坍塌为重点,查清全省非煤矿山采空区基本情况;全面开展采空区治理,开展预防、治理和监测工程。治理范围为全省范围内所有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形成的采空区。3年内完成全省具有较大安全隐患的重点非煤矿山采空区治理任务,建立非煤矿山采空区安全隐患防治长效监管机制,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3、开展尾矿库治理。进一步强化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通过3年专项治理,完成“头顶库”治理任务,全面消灭病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四等傍山型、山谷型及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建立尾矿库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推广一次性筑坝、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尾矿库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防范。


  4、严把建设项目准入关,深入开展打非治违行动。提高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准入门槛,严格审查新上项目的条件和手续。综合考虑安全保障水平、环境容量、排放标准、投入产出等因素,“十三五”期间原则上不再新批地下开采非煤矿山项目。新建露天矿山一律不低于各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非法生产和违规建设的项目要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条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率”达不到国家和省级最低标准、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矿山,依法坚决予以关闭。


  5、全面提高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一是所有地下开采矿山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规范》等标准规定;二是加强技术管理,地下矿山要设立总工程师,至少配备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地下矿山工作经验的采矿、地测、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三是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操作技能和自救互救能力;四是加快实施科技强安,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五是加快非煤矿山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六是持续推进矿山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五化”建设;七是淘汰地下开采金属矿山的崩落法和空场法采矿工艺,全部改造为充填采矿法并及时进行充填。八是尾矿库推广一次性筑坝、干式堆放等工艺,并加强监测监控,严格按要求定期对尾矿坝进行稳定性评价。九是露天矿山与周边矿山安全距离不少于300米,台阶高度和边坡角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各市、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利用3年时间,分4个阶段实施,各阶段突出重点,压茬进行,交叉开展,时间进度服从质量效果。“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整改贯穿全过程,评级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评级结果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具体安排是:


  2016年6—12月,为排查摸底与“打非治违”阶段。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迅速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矿山企业逐一排查摸底,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治理,从速消除一批安全隐患。


  2017年1—12月,为综合评级和限期整改阶段。根据排查摸底情况,在企业自评的基础上,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矿山企业“评级”,根据评级结果,制定整治方案,做到“一矿一策”,敦促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


  2018年1—6月,为检查验收与完善阶段。2018年6月底前,各市要完成对所属县(市、区)开展矿山企业“四评级”的复核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矿山转型办。


  2018年7—12月,为巩固提升与总结评估阶段。2018年年底前,组织开展一次“回头看”检查,对停产停业整顿、取缔关闭、改造提升的企业进行复查。各市、县(市、区)政府对3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坚持全省统一部署、市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矿山企业的安全、环保、节约、质效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体系。省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同志为总召集人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汇报,调度进展情况,集中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省非煤矿山转型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地震局为副主任单位。各市、县(市、区)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并明确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推进,确保工作实效。


  二是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地方性法规建设,推动出台配套规章。推动技术力量雄厚的大型矿业集团兼并重组小矿和小矿之间整合重组。积极用好财政、土地、就业等优惠政策,鼓励矿山企业就地转产。充分运用相关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并吸引社会资本支持重点矿山企业隐患整改、污染治理,加快转型升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要优先重点安排受采空区威胁的村庄;地方政府债券要把采空区的治理作为重点。同时,用好土地增减挂钩等政策,统筹安排资金用于采空区和尾矿库的治理,省财政安排相关资金,按规定进行奖补。


  三是强化督导检查,加大执法力度。省矿山转型办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地采取暗查暗访、随机抽查、以及联合执法、公布“黑名单”、集中曝光警示和约谈相关负责人等多种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从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和相关部门及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四是广泛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各部门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环保、节约、质效等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的宣传,搞好政策解读,使广大矿山企业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抓整改、上水平、促发展,引导广大公众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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