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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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2022-06-3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按照《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2022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4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一居民自建房倒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对全国自建房安全开展专项整治,彻查隐患,及时解决,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要求深入排查整治建筑行业尤其是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5月7日,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作出部署。李干杰书记、周乃翔省长等省领导批示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迅即组织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深入排查和消除隐患,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深入基层调研,对全省专项整治工作提出明确要求。5月7日、9日,省政府接连两次召开全省视频会议,周乃翔省长、曾赞荣副省长分别就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和百日行动进行具体安排。5月14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请省政府安委会印发《全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方案》,全面启动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前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建方案起草小组,加强调查研究,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外省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经多次修改形成《实施方案》初稿。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后,又对《实施方案》作了进一步调整完善,在整治范围、整治重点、时限要求、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等方面,与国家方案有关要求和表述作了充分衔接、对应,并结合实际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与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21个部门、单位进行会签,达成一致意见,完成合法性审查。期间,省政府分管领导多次听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情况汇报,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指导做好起草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省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单位所提意见,形成了《实施方案》,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为总体要求、工作目标、整治重点、实施步骤、保障措施五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对全省自建房全面排查整治、全面消除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第二部分,工作目标。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四方责任”(产权人主体责任、使用人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党委政府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彻查彻改自建房安全隐患。2023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摸底,建立台账清单,边排查边整治;2024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问题整治,消除重大隐患;力争到2024年12月底前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第三部分,整治重点。排查整治覆盖全省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确保不漏一户一房,不留死角盲区。重点突出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和工矿区、景区、库区、铁路和国省道两侧、劳动密集型企业项目周边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聚焦“四无”自建房(无土地、规划、施工许可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结构、加高加层、开挖地下空间等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规用于生产经营特别是改建改用为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以及临近使用年限的老旧自建房。排查整治内容包括:1.基本信息,包括自建房地址、产权人(使用人)、层数、高度、面积、建造年代、结构类型、设计方式、施工方式、抗震设防、安全鉴定等信息。2.安全状况,包括房屋周边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有无抗震构造措施,有无变形损伤、墙体裂缝、地基沉降、屋面塌陷等问题,是否存在结构严重损坏、可能失稳失载、影响使用安全等状况。3.使用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改变结构、加高加层等改扩建行为,是否违规用作生产、经营,是否依法办理经营许可、落实场所安全要求。4.合法合规情况,包括土地性质,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审验、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四部分,实施步骤。一是2023年6月底前完成全面排查摸底。按照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全面自查、乡镇(街道)排查初判、县级(部门)复核评估方式进行排查摸底,托清底数,建立隐患问题台账,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安全鉴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依法依规采取撤人、停用、封存等管控措施。数据全部归集到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二是2024年6月底前完成分类整治。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立即停用并疏散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一般性隐患立查立改、随时消除,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对存在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或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2024年12月底前健全长效机制。压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新建3层及以上自建房,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加强审批监管,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在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严格经营性自建房审批监管,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夯实基层基础,加强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建立制度体系,出台全省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建设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研究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实现房屋安全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五部分,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工作,从6个成员单位抽调业务骨干,组建工作专班,实行集中办公。各级也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形成省负总责、部门分工负责、市县抓落实的齐抓共管局面。二是明确责任分工。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明确了22个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三是统筹推进实施。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先经营后自用”的原则,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与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统筹推进实施。四是严格督导检查。省领导小组制定包保督导方案,由成员单位各分包1个设区市,开展进驻式督导检查。省“四进”工作队将专项整治作为重点督导内容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各级领导小组也建立包保督导机制,定期调度通报情况。五是强化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及网络新媒体等宣传手段,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科普宣传,引导广大群众重视自建房安全,切实提高排查房屋安全的主动性、自觉性。建立举报奖励机制,曝光典型事故案例,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强大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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