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通知》
打印 来源: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19-04-3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2号,以下简称《通知》)。
一、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背景和意义
近几年来,我省医疗卫生资源和服务量迅速增长,医疗卫生服务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医疗卫生领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技术手段不断进步,医疗卫生行业监管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亟需通过完善相关制度,推动转变监管理念、增强监管合力、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是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促进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医疗卫生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二、我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目标
《通知》明确提出,到2020年,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工明确、科学高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建立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信息化,为建设健康山东、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三、我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我省在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方面,着力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和落实多元化、多层次、多维度的监管责任体系。着重强调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卫生行业的全面领导,强化政府主导责任,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和内部管理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医疗卫生行业组织自律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行业监督。
(二)加强全行业、全要素、全过程监管。重点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医保基金以及采购和使用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改进对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公共卫生服务和医养健康产业监管。
(三)健全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信息化监管机制。着力落实医疗卫生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医疗卫生信息公开和信用监管机制,建立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和网格化监管机制。
(四)完善权威、有力、长效的监管保障机制。积极推动我省医疗卫生领域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制订修订,推进“互联网+综合监管”,建立综合监管信息共享和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队伍建设,加强社会宣传、正面引导和舆论监督。
四、我省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工作安排
《通知》提出分三个阶段加以推进:一是2019年6月底前,为“制度建设阶段”;二是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为“全面实施阶段”;三是2020年7月至2020年底,为“巩固提升阶段”。
五、强化对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组织领导
《通知》着重强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强化工作督察和责任追究,每年对市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等情况开展督察。同时,为更好地发挥相关部门优势,将《重点任务分工》的责任部门作了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在“建立和落实多元化、多层次、多维度的监管责任体系”中明确了相关部门责任;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作了完善、细化,使相关部门职责进一步清晰、具体、明确,更便于操作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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