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发〔2013〕12号)等规定,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3〕28号),决定实施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
一、什么是黄标车?
黄标车是指经环保检验合格,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据有关方面测算,黄标车排放的污染物量占机动车排放的70%。
二、补贴范围是什么?
凡在我省(不含青岛,下同)注册登记且强制报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后的黄标车,自愿提前淘汰、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相应补贴,不包括三轮车、摩托车、低速货车。但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的、强制报废日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已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因自然原因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黄标车,不予补贴。
三、补贴时间是什么?
补贴政策实行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淘汰黄标车的车型和使用年限,区分4个时段给予差别化补贴:第一时段为2013年10月1日—12月31日;第二时段为2014年1月1日—6月30日;第三时段为2014年7月1日—12月31日;第四时段为2015年1月1日—12月31日。
四、补贴标准是什么?
区分车型和使用年限给予差别化补贴,补贴标准最高的重型载货车、大型载客车为1.8万元/辆,补贴标准最低的微型载货车、微型载客车为0.2万元/辆。为鼓励早淘汰、快淘汰,第一时段按补贴标准的110%执行;第二时段按补贴标准的100%执行;第三时段按补贴标准的90%执行;第四时段按补贴标准的80%进行补贴,以后年度不再补贴。各地可结合实际提高补贴标准。
五、补贴资金来源是什么?
按省确定标准所需补贴资金由省市财政共同负担。为强化支持西部隆起带发展政策,西部隆起带省级负担60%,市县财政负担40%;其他地区省级负担40%,市县财政负担60%。省级资金采取“提前预拨,定期清算”办法。省级第一批补助资金,已于9月30日下达各市。
六、补贴怎么实施?
省环保厅正会同省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联合制定黄标车提前淘汰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指导全省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各市将制定鼓励黄标车提前淘汰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明确车辆报废拆解、车籍注销等办事地点、补贴标准及申领程序等。各市、县(市、区)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和环保等部门可设立补贴资金联合办理服务窗口,按照工作职责和流程,定期审核相关材料信息,为车主办理补贴资金申报、申领手续。联合服务窗口设置地点应尽量方便车主办理相关手续。
七、申报补贴资金时需提供哪些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三)《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相关证明材料。
(五)车主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车主为单位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车主书面委托书。
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具体以各市发布的公告为准。
八、省里还出台了哪些配套办法?
为鼓励各市加快提前淘汰进度,进一步贯彻《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省财政会同环保、公安、商务、交通运输部门下发《山东省黄标车提前淘汰考核奖励办法》。《考核奖励办法》确定,省级财政在足额落实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再安排3亿元建立考核奖励制度。其中,第一时段4000万元,第二时段8000万元,第三时段8000万元,第四时段1亿元。主要依据各市实际提前淘汰数量、累计补贴金额、淘汰进度等三项指标进行考核,各指标所占权重分别为30%、40%、30%。第一次考核时工作进度低于10%的,第二次考核时工作进度低于25%的,第三次考核时工作进度低于40%的,第四次考核时工作进度低于60%的,均不能获得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各市统筹用于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等大气污染防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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