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0000045022274/2006-54787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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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06-07-10 | 发布日期: | 2006-07-10 |
发布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鲁政办发〔2006〕59号 | 有 效 性: | 0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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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字号: | 鲁政办发〔2006〕59号 |
成文日期: | 2006-07-10 |
统一编号: | 无 |
有 效 性: | 0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5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精神,为探索建立适应我省统筹城乡的就业机制,更好地推动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部分市、县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为基础,以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平台为载体,以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为手段,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就业市场体系,探索建立适应城乡特点的统一的劳动管理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目标任务。在试点地区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市场运行机制,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建立能够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有效服务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就业服务体系和劳动管理体系,促进城乡劳动者实现平等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逐步实现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者异地转移就业与就地转移就业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又要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稳定农村劳动者在第一产业就业,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者在当地转移就业。
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试点城市针对城乡劳动者不同情况,结合实际,先解决被征地农民和城郊农村问题,有步骤有计划地逐步推进。注重树立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3.立足当前,谋划长远。既要从全面掌握城乡人力资源状况入手,统一就业服务机制,做好统筹城乡就业基础工作,又要依靠改革和发展,探索建立企业职工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等深层次问题,逐步形成统一完善的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
二、试点工作的范围和条件
在全省选择经济基础较好,城镇化水平较高,二、三产业的就业吸纳力较强的市、县(市、区)进行统筹城乡就业试点。试点县(市、区)由设区市推荐,报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批准。试点市由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确定。试点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府高度重视。政府重视并支持试点工作,试点积极性高,相关部门能够形成齐抓共管配套联动的工作机制,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机制健全,具有一定的试点工作条件。
(二)就业服务体系健全。辖区内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体系健全,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到位;人力资源市场符合省里规划要求,功能齐全,作用发挥较好;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连通县、街道(乡镇),运转正常;多层次的培训体系基本建立,培训场所、设施、师资、经费落实,培训工作有一定基础。
(三)劳动保障工作基础扎实。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广,保障水平和能力较强,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较高。劳动管理规范,劳动保障执法监察能力较强。
三、试点工作主要内容
(一)对城乡劳动者就业实行统筹规划和管理。
1.统筹规划城乡就业工作。转变重城轻乡就业观念,在搞好城镇就业的同时,把农村就业摆在突出位置,将城乡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作为一个整体,通盘考虑,统筹规划。同时,针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进城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需要,制定专项工作计划,抓好组织实施,促进城乡就业协调发展。
2.建立城乡统一的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农村劳动者资源数据库,对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劳动者,纳入统计范围。按照双轨运行、逐步并轨的原则,分别建立农村劳动者资源数据库和城镇劳动者资源数据库。将农村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城镇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合并统计,确定社会失业率。社会失业率不公开发布,作为政府宏观调控和制定就业政策的依据。
3.改革城乡分治的管理体制,统一就业管理制度。彻底消除各种针对农村和外来劳动者的就业限制,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政策体系,将职业介绍补贴和培训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城乡劳动者享有公平竞争的就业机会。转变对农村和外来劳动者的防范型管理方式,实行服务型管理。实行统一的招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制度,建立企业用工数据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企业招用本地和外来城乡劳动者实行动态管理。
(二)建立对城乡劳动者长效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1.建立覆盖城乡职业技能培训体系。统筹规划,综合布局,从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中招标认定一批优质培训资源,形成能够覆盖城乡的职业技能培训组织体系。整合资金,完善操作,建立向社会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形成能够惠及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体系。推行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鼓励企业注重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引导城乡劳动者不断提高职业技能。
2.切实加强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制订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分解任务,安排落实资金,对培训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实施以城乡新生劳动力为对象的劳动预备制培训项目,以城市失业人员为对象的再就业和创业培训项目,以农民工为对象的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项目,以农村富余劳动力为对象的转移就业培训项目。根据市场和企业的需求,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对从业人员技能的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三)建立为城乡劳动者服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1.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市场要充分考虑城乡劳动者求职、咨询、指导、培训等方面的需求,在布局和功能设置上体现为城乡劳动者提供人性化服务;乡镇(街道)要切实解决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等方面的问题,确保劳动保障工作正常运转;行政村要设立劳动保障协理员,形成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试点地区就业服务要全部实行计算机管理,将信息网络延伸到乡镇(街道),形成连通城乡的信息网络。同时,利用广播电视和远程教育等现代手段,固定栏目和时间,将职业供求、工资水平、培训信息等发送至村。
2.为城乡劳动者提供便捷有效的公共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全面向城乡劳动者开放,对持《山东省劳动者失业证》的城乡劳动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和办理就业手续。实施以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为对象的“再就业援助活动“,以农村劳动力为对象的“春风行动“,以新毕业大学生为对象的“就业见习计划“,提高就业服务的针对性。
(四)建立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权益的劳动用工管理体系。
1.完善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管理制度。各类企业招用城乡劳动者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逐步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从制度上防范工资拖欠问题发生。建立最低工资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指数合理挂钩的机制,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水平。逐步建立企业劳动标准披露制度,督促企业遵守《劳动法》关于工时、休息、休假的规定,科学合理地确定各项劳动标准和劳动定额。实行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劳资两利的薪酬制度。
2.强化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相关规定,完善劳动监察工作制度,扩大监察覆盖面。重点检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职工工资、执行工时制度、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严厉查处克扣拖欠工资、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逐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1.切实解决农民工的工伤待遇问题。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规定,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做好工伤农民工的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确保工伤农民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妥善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逐步探索建立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重点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乡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有条件的试点市、县(市、区)也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积极探索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研究制定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试点市、县(市、区),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要督促用人单位继续为农民工缴费。在失业保险方面,积极探索农民工缴费与享受待遇的办法。
4.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明确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渠道和方式,合理确定保障水平。
四、试点工作的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6年7月)。各市根据本《通知》精神,于7月20日前将推荐县(市、区)名单及推荐报告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各市上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试点地区。各试点地区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于7月底前报省劳动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二)试点实施阶段(2006年8月至2007年12月)。各试点地区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批复的工作方案启动试点工作。省劳动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及时调度各地开展试点工作情况,定期开展专题研讨和阶段总结,积累试点经验。
(三)总结推广阶段(2008年上半年)。各试点地区完成试点任务后,要对试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总结,省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试点城市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五、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城乡就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统筹城乡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重点。省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省试点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健全工作机制,推动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的开展。
(二)密切协作。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的总体要求,调动各级各方面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同时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负责制定实施与之相关的劳动保障政策、规范,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统筹城乡就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农村劳动者资源数据库的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和劳动管理三大体系建设项目做出资金安排,将试点组织实施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
(三)搞好配套改革。深化户籍制度、农村土地制度和城市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制度改革,逐步放宽农民工在城市定居条件,探索已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方式,为农村劳动者持续转移和在城市稳定就业创造条件。
(四)强化宣传。各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把宣传工作与整个试点工作统筹安排、综合考虑,加大工作力度,为做好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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