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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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8-12-26 | 发布日期: | 2018-12-27 |
发布机关: | 周村区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ZCDR-2018-0010004 |
标 题: | 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 | ||
发文字号: | 周政发〔2018〕85号 | 有 效 性: | 1 |
主题分类: | 人口与计划生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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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 周村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周政发〔2018〕85号 |
成文日期: | 2018-12-26 |
统一编号: | ZCDR-2018-0010004 |
有 效 性: | 1 |
ZCDR-2018-0010004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
周政发〔2018〕8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住建部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省卫计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卫家庭发〔2016〕1号)精神,认真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怀对象
户籍在我区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即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关怀内容
(一)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以村(社区)为单位采集所在辖区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个案信息,全面准确了解其基本情况、生活状况、具体需求等,负责将个案信息定期报送。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各级建立信息档案,实行统计信息定期上报制度,相关数据动态更新。
(二)建立落实联系人帮扶制度
1.建立联系小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所在的村(社区),要建立由镇(街道)工作人员、村(社区)干部、计生协会员、志愿者等组成的联系小组,负责对应联系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并确保每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有1名较为固定的联系人。
2.联系小组和联系人的职责任务:每月与联系对象沟通不少于1次,了解联系对象的困难和需求,帮助反映、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将有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政策信息、扶助关怀活动信息及时传达给联系对象;与联系对象交流思想,帮助疏导、化解不良情绪;在联系对象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及时上报信息并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紧急救助。在重大传统节日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三)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及时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35元提高到61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父母特别扶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80元。
(四)失独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对当年失独家庭进行紧急救助,发放一次性扶助金每户2000元。
(五)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救助。享受低保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个人缴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2.重大疾病救助。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3.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失独家庭夫妇,免费购买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住院护理补贴保险,保费每人每年300元,所需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4.免费健康查体。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妇,每年安排在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定点医院,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所需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5.监护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在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依法由其所在单位、现居住地(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签字同意。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相关规定,在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签字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6.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开展签约服务,明确健康管理责任医生,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随访评估和健康指导服务。
7.开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就医“绿色通道”。全区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开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方便就医“绿色通道”,区人民医院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方便就医定点医院。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定点医疗机构,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便利就医条件。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核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方便就医卡”,凭卡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优先挂号、优先就医、优先交费、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优先住院的优惠政策。
(六)做好低保救助工作。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并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妇,给予高出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分之一的照顾。
(七)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1.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当年按期缴费的,按照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当年按期缴费的,由区政府为其代缴,并按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
2.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助。对参加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的,给予计划生育养老补助。其中,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补贴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0%,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补贴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200%,所需费用由区级统筹。
3.护理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4.养老服务。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特困人员救助范围,个人申请入住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优先予以安排。对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个人申请入住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养老机构优先予以安排。
(八)做好再生育服务
1.提供再生育补助。对有再生育意愿的失独家庭,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做好咨询指导工作。通过试管婴儿方式成功再生育的,按每户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再生育补助。
2.提供再生育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再生育的,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普及生殖健康知识,科学指导安排生育计划并协助实施。加强孕期保健,指导进行产前筛查,有效减少缺陷儿出生。提供新生儿四种遗传代谢性疾病免费筛查,促进患儿早诊早治。参加生育保险的,将实施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
(九)开展社会关怀
1.开展家政、助农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帮扶活动。对城区失独家庭发放家政金每户每年300元;对农村失独家庭发放助农金每户每年300元。
2.实施“一镇一品”帮扶项目。各镇(街道)要结合各自实际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需求,确定帮扶项目,实施帮扶活动。
3.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同等情况下优先予以安排。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改造范围。
4.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免缴高中阶段学杂费,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5.惠民殡葬补贴。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符合惠民殡葬政策补贴条件的,其家庭成员死亡后,按规定享受相应补贴。
6.开展维权服务。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服务、反映诉求、调解纠纷、提供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开展维权活动,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开展精神关怀
1.进行心理疏导。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邀请心理专家或社会工作者上门进行心理干预服务,必要时可以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心理咨询。也可以在征得同意后,为有需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开展心理健康评估,建立心理健康档案,有针对性地提供心理援助,帮助特殊困难家庭恢复健康的精神状态。
2.开展亲情牵手。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群团和社会组织以及慈善机构等社会各界,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结对帮扶活动,通过电话联系、定期看望、节假日问候、聊天陪伴、劳动帮助等形式,帮助解决部分生产和生活困难。鼓励党员、团员、部队战士、学生等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亲情关系,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给予精神慰藉。
3.开展慰问活动。由镇(街道)在重大节日走访慰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适时组织开展文化联谊活动。
三、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精准扶助、精细关怀”的原则,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项目,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投入力度,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督查考核。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纳入考核重要内容,加强对扶助关怀工作的检查督导,确保各项扶助关怀工作落实到位。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把握好宣传方式,既要宣传好关怀政策和工作进展情况,又要尊重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隐私,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特殊困难家庭的良好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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