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0000045022274/2006-55238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06-07-10 发布日期: 2006-07-10
发布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统一编号:
标  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6〕60号 有 效 性: 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6〕60号
成文日期: 2006-07-10
统一编号:
有 效 性: 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6〕6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推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是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的迫切需要
  (一)充分认识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性。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保护环境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一些地方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重视不够、认识不足,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不到位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基本未进行,各类开发区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大部分未开展;少数地区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导致有些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违规开工建设或已建成投入生产;少数企业的建设项目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不执行“三同时“制度即投入生产;有的环保部门审批把关不严,执法监管不到位。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已成为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作为防止新增污染的重要关口,作为市场准入的一项重要制度,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有序的基本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是从源头上控制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重要环境保护制度,是从根本上改变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的治本之策,是在发展中落实保护、在保护中促进发展、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十一五“期间是我省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实现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之间矛盾的凸现时期,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把落实好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作为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围绕经济持续增长、排污总量持续下降、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目标,在规划编制、实施和项目建设中都要优先考虑生态环境因素,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一票否决“,严把市场准入门槛,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
  二、全面开展规划和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从决策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一)全面开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决策中要综合考虑、统筹兼顾区域产业发展、生产力布局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生态功能的要求,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确定的“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从规划源头上控制污染、防止生态破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划,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程序和要求,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未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审查机制,加强规划的环境管理,把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关,使环境保护更好地参与综合决策。
  (二)强化开发区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2008年3月1日之前,全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工业园区等要完成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发区区域的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利用环境承载力,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2008年3月1日之后,未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区,环保部门一律不审批该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高度重视化工、石化等园区环境风险评价工作,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要编制环境风险评价篇章,建立区域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应急防范系统,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三、强化环境监管,切实把住建设项目环保准入关
  (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削减辖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经济发展腾出环境容量。鼓励发展能耗低、污染轻、对环境影响小的产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必须符合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专项规划要求,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区域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把住环境准入的第一道门槛。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污染严重且环境质量长期得不到改善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强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进行试生产或者正式投入生产前,必须按规定向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申请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内容全部落实、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要按时组织验收;对建设项目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的,一律不予验收,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法予以查处。切实做到项目建成一个,验收一个,稳定达标排放一个。
  (三)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日常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和国家、省建设项目分级审批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试运行期间的环境监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实行项目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制。属上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管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指导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对辖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属于本级环保部门审批的要依法查处,属于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要及时报告,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四)完善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公开建设项目审批原则、程序和时限,设立投诉电话,建立网上受理渠道,接受公众监督。要加大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宣传力度,广造舆论声势,及时发布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扩大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敏感区域或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时应吸收当地群众代表参加或在审批前举行由当地群众、单位、专家代表参加的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
  四、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把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依据之一,并实行评优创先环保“一票否决“。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公开曝光、挂牌督办、处分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相结合的责任监督体系。尽快扭转重审批轻监管、未审批就开工、不审批也建设的局面,切实做到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加强部门协作。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行使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权和环境保护第一审批权,做好辖区内有关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工作,强化对开发区的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落实审批责任追究制。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对未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
  (三)加大环境执法和处罚力度。加强部门协调,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把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法检查作为省政府每年定期组织开展环保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三同时“制度等违法行为,决不姑息迁就,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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