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0000045022274/2014-54910 | 主题分类: | 保险 |
---|---|---|---|
成文日期: | 2014-06-12 | 发布日期: | 2014-06-16 |
发布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鲁政字〔2014〕11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主题分类: | 保险 |
---|---|
发布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鲁政字〔2014〕114号 |
成文日期: | 2014-06-12 |
统一编号: | 无 |
有 效 性: | 有效 |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政字〔2014〕11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现将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自2014年2月21日起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