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索 引 号: 113700000045022274/2014-54910 主题分类: 保险
成文日期: 2014-06-12 发布日期: 2014-06-16
发布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标  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14〕114号 有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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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保险
发布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14〕114号
成文日期: 2014-06-12
统一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鲁政字〔2014〕11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现将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参保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承担,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自2014年2月21日起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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