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0000045022274/2020-50798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_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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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东省医药工业设计院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批复 | ||
发文字号: | 鲁政字〔2020〕187号 | 有 效 性: | 0 |

主题分类: | 组织机构_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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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鲁政字〔2020〕187号 |
成文日期: | 2020-09-03 |
统一编号: | 无 |
有 效 性: | 0 |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山东省医药工业设计院转制
为企业工作方案的批复
鲁政字〔2020〕187号
省国资委:
你委《关于恳请审批山东省医药工业设计院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请示》(鲁国资企改〔2020〕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山东省医药工业设计院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0号)规定,山东省医药工业设计院采取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保留企业法人的形式直接转制为国有企业。
二、山东省医药工业设计院转制为国有企业后,由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转制后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
三、本批复印发时间为山东省医药工业设计院的转制基准日。
四、山东省医药工业设计院要按照规定发布拟申请注销事业单位法人公告,并依法定程序完成清算后,申请注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原事业单位法人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由转制后企业承接。
五、自转制基准日起,由省委编办按规定程序撤销山东省医药工业设计院事业单位建制,收回事业编制,核销在职人员编制实名制信息,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六、转制过程中有关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转制后企业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问题,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政办字〔2019〕18号)等文件规定的现行政策办理。
七、你委要指导山东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做好山东省医药工业设计院转制为企业工作,确保干部职工思想稳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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