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审计
成文日期: 2019-01-12 发布日期: 2019-01-14
发布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ZCDR-2019-0010001
标  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村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周政发〔2019〕7号 有 效 性: 1
主题分类: 审计
发布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周政发〔2019〕7号
成文日期: 2019-01-12
统一编号: ZCDR-2019-0010001
有 效 性: 1

ZCDR-2019-0010001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村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法》的通知

周政发〔2019〕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2日

 

周村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淄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采用跟踪审计方式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项目实施阶段、竣工决算阶段实施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本区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本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自行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区审计部门主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改、住建、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工作;建设单位和项目相关单位应当接受审计监督,配合做好审计工作。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不得取代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时,建设单位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同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勘察、设计、拆迁、施工、监理、采购、供货、评估、咨询等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相关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选择重点项目安排跟踪审计,列入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当年未完成或者是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当作为续审项目列入下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审计部门提供项目批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招投标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决算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审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组织符合法定资质和具有良好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并对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第九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应当在招标、合同等相关文件中明确列明:必须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结算。

以清单报价方式招投标的项目,应当在合同中列明:清单中有不均衡报价内容,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结算时,由审计部门根据市场价格调整。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立项之后,应当由审计部门对项目的概算或预算进行审计,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概算或预算审计报告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根据工程的进度安排,建设单位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拨款提供的依据和相关数据资料应当报审计部门监督,审计部门审计后应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资金管理部门才能拨付相关资金;建设单位和有关资金管理部门要严格按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并在合同中约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工程结算审计前实际拨付相应参建单位的施工费、设计费、监理费等进度款不应超过合同金额的60%。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分为前期准备阶段审计、项目实施阶段审计、竣工决算阶段审计。

第十二条  前期准备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概算批复等文件是否齐全,概(预)算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准确;

(二)检查建设用地批准、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批准、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和房屋拆迁许可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在发标前,建设单位应送区审计部门征求意见,并取得区审计部门审核意见书。区政府采购部门或招标单位应当查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否已经取得区审计部门的审核意见书,对未取得区审计部门审核意见书的,及时告知区审计部门

(四)监督建设单位与其他单位签定承包合同,检查与各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法、公平,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国家审计条款在合同中有无体现;

(五)检查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范围是否完整,编制依据及采用规范、标准是否正确,设计方案是否经济合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合同情况。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如有变更、增补、转让或者终止,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有无超出标准预算范围投资和不按照预算批复的规定购置自用固定资产,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三)内控制度建立情况。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工程签证、验收,设备材料采购、验收、领用、清点,费用支出报销等内控制度,督促、指导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机制;

(四)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的预算超过分项预(概)算或者总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当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后5日内书面报审计部门备案,审计部门在工程结算时一并审计。单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超过该单项工程原设计造价5%或者金额超过3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审计部门,经审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才可以进入工程结算;对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没有到审计部门备案,事后送审的,审计部门对该资料不予认定,不进入工程结算;

(五)工程变更事项,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变更实施前将变更原因、设计变更图纸、需调整的工程量、变更部分预算等以书面形式报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审核意见;现场签证事项,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告知审计部门进行现场审核,并提供书面和影像等资料,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审核意见;

(六)政府投资项目的材料采购合同、材料价格,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材料形式报送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审核意见;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采购材料,应当由区审计部门审核材料市场价格后,方可签订采购合同,实施采购。未经区审计部门审核材料价格自行签订合同、购买材料的,在工程结算时,合同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由区审计部门根据当时市场情况直接确认材料价格予以结算;

(七)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或者与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者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

(八)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有无挤占、挪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办公司或者外借使用等问题;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结转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应当查明原因,防止超付工程款现象;

(九)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支出是否符合“必须、节约”的原则,审查其真实性、合规性。

第十四条  竣工决算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财务资料,核对决算材料,超、欠供材差计算是否正确,结算凭证是否合法;

(二)审查工程库存物资的财务处理是否合规;

(三)审查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支出,贷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是否真实,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工程投资支出;

(四)建安工程投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可靠性,竣工资料与实物是否一致;依据竣工图纸、工程签证资料和工程计算规则,确定工程量的真实性以及工程定额套用与取费或者应用投标单价的准确性;审查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等奖罚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

(五)政府投资项目基建收入、结余资金审计。重点检查建设期间收入的形成和工程投资结余资金分配比例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政府投资项目交付使用资产审计,核实交付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验收和交付手续;

(七)尾工工程审计,审查建设单位预留政府投资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八)对总包单位、分包单位、零星工程承包单位提报的竣工结算,依据有关工程预结算规定进行审计,出具审计结论;

(九)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效益审计,依据有关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指标,对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分析影响投资效益的各种因素。

第十五条  凡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时办理竣工结(决)算审计。项目法人单位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应通知审计部门监督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向审计部门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审计部门按照审计程序组织人员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中介机构一般在6个月内向审计部门提交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因项目双方原因导致不能审结的,可延长6个月。为保证审计定案的顺利进行,项目结算审计定案前,审计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与被审计单位对接审计情况,建设单位应当认真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核对,被审计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核对意见报审计组,逾期未报者视为同意。

被审计单位在限定时间内对审计初步结果提出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审计组,无明确资料支持或者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的,审计组将于异议提出10日内再次发出书面通知,在接到第二次通知的10日内,仍不能提供明确依据支持其异议的,视为同意。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对社会审计组织承担的资产评估、工程预、决算审计、验资、验证、会计、审计等业务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进行监督检查。

为确保审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避免重复、无效监督,节约国家资金,减少审计成本,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聘用专家或者聘请中介咨询机构服务的,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对利用政府投融资类建设的项目,造价咨询服务费按照建设工程提报值的0.8%和工程审减值的5%收取,建设工程提报值的0.8%部分由建设单位支付,工程审减值的5%部分由施工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在审计实施三日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跟踪审计通知书。跨年度跟踪审计项目涉及审计内容重大变化、审计组主要成员调整时,应当重新送达跟踪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跟踪审计项目审计结束,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出具审计报告。跨年度的跟踪审计项目可以根据需要出具年度跟踪审计报告。

审计部门在实施跟踪审计过程中,对要求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的内容,应当出具跟踪审计建议书。

第二十一条  在跟踪审计中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审计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处罚的,审计部门应当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审计部门审计,办理工程结算或者竣工验收的;

(二)被审计单位不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因勘察、设计单位的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

(四)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饰和设备购置标准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五)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未通知审计部门现场见证的;

(六)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

(七)其他应当处理、处罚的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罚的,应当将处理、处罚结果告知审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已办理结算的建设项目,审计部门对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取的国家建设资金予以收缴。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检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对跟踪审计建议书、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采纳、整改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应当将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时,应当依法审计,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守有关廉政纪律规定,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周村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办法》(周政发〔2015〕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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