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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18-10-16 发布日期: 2018-10-16
发布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ZCDR-2018-0020007
标  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周村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周政办发〔2018〕19号 有 效 性: 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周政办发〔2018〕19号
成文日期: 2018-10-16
统一编号: ZCDR-2018-0020007
有 效 性: 1

ZCDR-2018-0020007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周村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政办发〔2018〕19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周村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省、市中长期人才规划精神,加快推进人才强区战略,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环境,更好地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淄博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17〕35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人数为1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在管理期间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继续参加下一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选。

第四条  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客观、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区人社局负责全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范围是:在我区各行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以及没有脱离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岗位的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单位负责人及党政群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主的人员。

第七条  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条件是: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的研究成果,是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3位、三等奖首位或市(厅)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首位人员。

(二)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或重大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前5位、三等奖前3位人员;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三等奖前3位人员或省(部)级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前5位、三等奖前3位或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位人员、二等奖首位人员。

(三)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有独到见解,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发表过在学术界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并是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前3位或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3位人员。

(四)学术造诣较深,被同行公认为本学科的带头人,以首位作者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3篇以上应用科学论文或2篇以上基础科学论文(包括国际学术交流论文)。

(五)在完成区以上重点工程建设、新产品开发、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引进、消化高新技术、工艺和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过程中,成功解决了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通过省以上有关部门正式鉴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六)获得3项以上专利(至少有1项为发明专利)或取得5项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至少有2项为实用新型专利),已被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首位人员。

(七)在工程设计方面,获得国家设计金质奖、国家设计银质奖或省一等优秀设计奖前3位人员,或获得省二等优秀设计奖前2位、2项以上省三等优秀设计奖首位或市一等优秀设计奖首位人员。

(八)在轻纺、工艺美术设计方面,获得2次以上省(部)级重要奖励首位人员。

(九)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是国家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二等奖前3位或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前3位、二等奖首位人员;或获得过省级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特级教师称号,且近3年内是区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形成了一套先进的教学理论或方法,并在区内外得到推广应用的人员。

(十)医疗技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传播、扩散,成绩突出,有较大影响,获得市以上奖励;近3年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2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并被区内同行公认为技术权威的医务工作者。

(十一)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方面,做出了优异成绩,有效地推动了农业科技进步和农村经济发展,是获得国家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二等奖前5位、三等奖前3位或省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前5位、二等奖前3位、三等奖首位或市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人员。

(十二)在信息、金融、财会、外经外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并获得市以上奖励人员。

(十三)在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领域,成绩卓著,业务水平在全市同行中领先,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或近3年内获得过“泰山新闻奖”或省“精品工程奖”,或在常设全国性新闻、文艺评奖项目中获三等奖以上首位人员。

(十四)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突出,所培养的运动员在世界比赛中获得过前8名、洲际比赛中获得前5名、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冠军赛等)前3名或省届次运动会第1名;或近3年内向省以上单位输送出健将级运动员的教练员。

(十五)在其它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出突出贡献,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市级以上奖励人员。

选拔时以近3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同时兼顾长期贡献,年龄不超过55周岁。所获得的成果及奖励以证书原件为依据;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指标须经区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章  选拔与评审

 

第八条  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各镇、街道、周村经济开发区、区直各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参评人选的推荐上报工作。在人选评议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人选推荐选拔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群众公认度,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各单位要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审核,并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区人社局。

第九条  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

(一)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组织成立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9-13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在完成当年的评审任务后,自行解散,下一次评审前再重新组建。

(二)区人社局负责具体审查上报人选情况及有关材料,并将审核合格的材料报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出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

(三)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组织对评审委员会评选出的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考察人选进行考察,对考察合格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报区政府批准,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管理范围。对被批准的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颁发《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证书》。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条  为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提供工作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研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和支持。

(三)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参加赴国内外学习、考察、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给予支持。

(四)对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其特长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尤其是在涉及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更要注重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十一条  对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要在生活上给予关心和爱护。

(一)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区政府津贴800元,每年组织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行一次健康查体。被评为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享受市政府津贴的同时,区政府以市同等补贴待遇予以配套奖励。所需经费由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列支。

(二)所在单位每年为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安排不少于10天时间的休养。有寒暑假和休假制度的单位,可在假期内安排。所需费用由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列支。

(三)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夫妻两地分居的,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及所在单位帮助将其配偶调到本区。配偶、子女待业、待岗的,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所在单位要积极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四)被评选为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累计满三届以上,管理期内均考核合格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终身享受每月100元的区政府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津贴,由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列支。

 

第五章  考核与联系

 

第十二条  建立业绩考核和专家联系制度。

(一)建立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对管理期内的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4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并报区人社局备案。

(二)建立专家考核制度。按照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所在单位进行一次认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档案,同时写出管理工作报告,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区人社局对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优先列入党委联系专家人选,及时为专家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十三条  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在区内变动工作岗位的,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备案;调往区外的,要事先报告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其享受的区政府津贴,不再按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二)调往区外工作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的。

在管理期内,被选拔为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改按淄博市、山东省或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四条  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管理期间,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区人社局核实,报请区政府批准,取消其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同时取消或追回其已享受的有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业绩,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二)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三)因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能再享有周村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周村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养技艺精湛、素质过硬、适应经济转型发展需要的高端技能人才,引领带动全区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18〕8号)和区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周发〔2017〕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周村区首席技师,是指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业绩贡献比较突出,在全区乃至全市本行业(领域)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周村区首席技师的选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统筹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领域)分布。

第四条  周村区首席技师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6名左右,管理期限为2年。

第五条  周村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社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周村区首席技师选拔范围:全区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并在生产一线岗位直接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七条  周村区首席技师的推荐选拔条件是: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担当意识强,为所在单位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

(二)职业技能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或全区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荣获市级技术能手等相关称号,或在市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在区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第一名的;

(三)在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革新成果,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同行业中公认的先进操作法,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具有突出贡献,取得较好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四)在传技带徒方面成绩突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从45周岁以下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周村区首席技师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有关企业负责推荐本单位候选人,经公示后上报。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九条  推荐申报周村区首席技师需提报以下材料:

(一)《周村区首席技师申报表》;

(二)申报人事迹材料(不少于1000字);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以及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周村区首席技师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署申报。每年第二季度,根据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有关企业组织申报,并负责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政治审核,形成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于每年第三季度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的基础上,提出周村区首席技师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区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发文公布。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报区政府同意,由区政府发文公布名单。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周村区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区政府津贴6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当年新评选的周村区首席技师津贴于次年发放。

第十二条  周村区首席技师纳入全区高层次人才库,区里定期组织部分首席技师参加政治理论培训、业务咨询、技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三条  所在单位对周村区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四条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对周村区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应当安排周村区首席技师参加;所在企业和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周村区首席技师带薪休假。

第十五条  周村区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在用人单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管理期结束后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区人社部门核准,可以推迟退休,推迟的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周村区首席技师应当在企业生产发展和管理、技术革新和项目攻关、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用人单位要积极组织周村区首席技师参与重点生产建设项目咨询和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二)组织开展技艺传承、技能推广、技能培训和“名师带徒”活动;

(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区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技能交流活动;

(四)加强联系服务,各级要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区首席技师制度,及时协调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五)强化舆论宣传,大力宣传区首席技师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良好局面,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七条  周村区首席技师实行动态管理。

(一)区人才服务中心建立首席技师档案,对其实行年度考核评估报告制度。

(二)管理期内的首席技师,如遇到工作变动、受到处分或退休、离岗、死亡等情况,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区人才服务中心。

(三)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区外的,可继续保留周村区首席技师称号,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在管理期内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受到处分者,经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批准,取消其首席技师称号,停止相关待遇。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席技师称号的,除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关待遇外,并追回已享受的有关待遇。

(四)周村区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被选拔为市级首席技师的,改按《淄博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管理。

(五)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推荐选拔。

第十八条  周村区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技术技能传帮带工作,加快培养一批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积极参与技术攻关、技能革新、发明创造等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生产操作、技术工艺等方面难题;

(三)积极参加行业性、区域性技术交流会议、技能演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和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

(四)积极参加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

(五)配合做好高技能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九条  周村区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其相应待遇:

(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周村区首席技师资格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周村区首席技师资格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2015年6月24日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施行的《周村区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周政办发〔2015〕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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