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0000045022274/2018-5208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环境监测_保护与治理 |
---|---|---|---|
成文日期: | 2018-09-04 | 发布日期: | 2018-09-06 |
发布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徂徕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批复 | ||
发文字号: | 鲁政字〔2018〕194号 | 有 效 性: | 0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_环境保护,环境监测_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鲁政字〔2018〕194号 |
成文日期: | 2018-09-04 |
统一编号: | 无 |
有 效 性: | 0 |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徂徕山省级自然保护区
范围和功能区的批复
鲁政字〔2018〕194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徂徕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的请示》(泰政呈〔2016〕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徂徕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进行调整。将拟建设泰山二期抽水蓄能电站的龙湾沟周边缓冲区、实验区共396公顷调出自然保护区,将南上庄南林场林地、黄石崖西侧林地等区域432公顷调入自然保护区,并对部分缓冲区和实验区进行功能区调整(具体方案详见附件)。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区总面积10951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3777公顷,缓冲区面积3580公顷,实验区面积3594公顷。
二、要加强对调整出自然保护区区域的管理,其开发建设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本批复印发后三个月内组织完成勘界立标,予以公告。
三、你市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强化管理机构建设,加大科研力度,提升自然保护区的管控能力。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妥善解决自然保护区内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保证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完整性,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