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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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8-06-07 | 发布日期: | 2018-06-07 |
发布机关: | 周村区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ZCDR-2018-0020003 |
标 题: |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村区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周政办发〔2018〕14号 | 有 效 性: | 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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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 周村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周政办发〔2018〕14号 |
成文日期: | 2018-06-07 |
统一编号: | ZCDR-2018-0020003 |
有 效 性: | 1 |
ZCDR-2018-0020003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周政办发〔2018〕1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驻周各行政事业单位:
《周村区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7日
周村区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的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的意见》(淄政办发〔2017〕4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托管、接送等服务的固定经营场所,泛指“小饭桌”“托管中心”“接送班”等。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开办程序
第四条 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实行告知性备案制度,由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一)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到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开办基本要求》(见本细则第四章),根据《开办基本要求》进行前期准备。
(二)前期准备完成后,报请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区食药局、区公安分局、周村消防大队、区卫计局、区住建局、区房管局、区教体局)实地核查,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提出开办指导规范,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根据指导规范进行完善。
(三)符合开办基本要求的,各部门在《周村区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备案表》(见附件1)签章,开办者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社会公告。在宿舍区、居民楼开办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的,应先向业主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经营过程中不应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秩序。
(四)对原已开办的,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检查,符合《开办基本要求》的,按本章第四条第三款履行相关手续;不符合《开办基本要求》的,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停业整改,达到要求的,按本章第四条第三款履行相关手续;对条件十分简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五条 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实行“以镇、街道为主,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食药、工商、卫计、公安、消防、住建、房管、教体等行政部门共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对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统一组织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告知性备案和联合检查工作,建立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管理台账,加强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全面、准确、及时掌握辖区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动态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和辖区各学校、向社会公告。督促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签署《安全承诺书》并落实到位。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止火灾、踩踏、食物中毒、传染疫情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七条 区食药局负责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基本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并及时发布信息;制定学生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第八条 区公安分局负责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治安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时打击处理各类涉及校外托管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上的学生校外托管场所,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对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纳入辖区派出所重点监管场所进行备案检查。督促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全面落实治安消防措施。
第九条 区卫计局负责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公共卫生管理、病媒生物防治、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制定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公共卫生安全有关要求,并组织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在发生食物中毒时,对患者及时实施救治,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第十条 区工商局负责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相关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区住建局负责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确保房屋质量合格,对需要查询工程备案登记手续的及时提供查询情况。
第十二条 区房管局监督指导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的房屋安全管理和危房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区教体局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指导所属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参加校外托管场所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提出监管建议;对参加校外托管的学生提出安全管理要求,督促学校进一步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加强与学生及其家长的联系沟通,引导学生家长选择已备案且符合开办基本要求的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劝导学生和家长不参加未备案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学生校外托管场所。
第十四条 区妇联负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促进社区法制教育,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依法查处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部门职责范围内对学生校外托管场所行使相关管理职责。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一)主体责任。托餐经营者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原料采购和加工制作要求,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对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作出承诺,并将《食品安全承诺书》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二)原料公示。采购的食品原料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料、添加剂的名称和生产厂家要在《食品加工原料、添加剂名目公示》上如实登记,并悬挂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物添加剂;
(三)单据留存。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实现进货可溯源,查验食品原料、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的复印件、产品合格证,不需要办理许可证的食用农产品供货者可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发票,索取的票据、复印件需加盖供货者公章,无公章的可摁手印。进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并放置于经营场所,以证明进货渠道合法;严禁售卖和使用来源不明、“三无”(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中文标识、标识不清、超过保质期限、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常温存放冷藏冷冻食品及长期食用不利于学生身体健康的食品;
(四)食品加工操作间、用餐间、卫生间应分别设置,加工操作间、用餐间保持整洁,门、窗应设有防蝇防尘设施,面积与就餐学生人数相适应,人均就餐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
(五)加工食品的器具必须做到生熟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识,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六)加工操作场所有上下水设施完好、齐全,下水设施保持通畅,无积水、无异味、无蚊虫滋生,生产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七)设有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冷冻冷藏和洗手设施;学生餐(饮)具每餐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应储存在专用的保洁设施内备用,专用餐具保洁设施(柜)不得存放杂物,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饮)具,严禁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八)有2名以上从业人员,经体检合格并领取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随身佩戴或者悬挂于经营场所明显位置,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开办者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每日需晨检,发现患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病症的人员,应暂停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九)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严禁采购供应生食海产品、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肉制品等,严禁采购四季豆、新鲜黄花菜、发芽土豆、河豚鱼、鲭鱼类等易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严禁加工制作冷荤凉菜、豆角(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
(十)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留样专用容器标明留样时间,并按照时间顺序做好留样记录(内容包含: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在专用冷藏设施中保存48小时以上。要及时清理超过规定时间的留样食品,保持专用冷藏设施清洁。留样专用容器要上锁并由专人管理;
(十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山东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 治安基本要求
(一)校外托管场所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安装具备防冲撞功能的安全门,窗户应安装防破窗进入功能且内部开启的安全窗。
(二)校外托管场所托管的学生(或幼儿)50人(含)以下的,应配备至少1名专(兼)职保安员;50人-150人(含)应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保安员;150人以上在配备2名专(兼)职保安员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保安员数量。保安员身体健康,品行端正,责任心强,具有履职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校外托管场所应配备以下防卫器材:钢叉1副、催泪喷雾器2罐、防卫棍按保安员人数每人1条配备,可视情况自备必要的其它防卫器材。
(四)校外托管场所应当安装必要的电视监控系统,特别是门口、就餐室、午休室、托管室、食堂等重点要害部位要安装全覆盖的视频监控探头。视频监控信息存储时间不少于60天。
(五)校外托管场所应制定完善《保安员巡逻守护制度》《学生、幼儿接送制度》《外来人员、车辆登记制度》等规章制度,同时,要制定应急逃生和反恐防暴预案,并每年进行一次演练。
(六)校外托管场所发现各种治安危险因素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对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上的,要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
(二)经营场所应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的首层、二层、三层靠外窗位置,严禁设在建筑物的四层及以上楼层和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三)经营场所应至少设置两个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严禁在门、窗、走廊设置或堆积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且排烟应符合要求。
(四)场所内不得使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线路敷设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必须进行穿管保护。
(五)场所按每100平方米(面积不足的,按100平方米算)应配置不少于2具干粉灭火器(4kg以上,灭火器放置点要分散设置)、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器材,场所房间应设置独立式感烟探测器,配备足够的逃生辅助设施(逃生面罩等),设置在三层的场所至少配备一个缓降器 。
(六)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如受条件限制不得不使用时,应在室外设置独立的气瓶间,气瓶间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厨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并应能自动切断气源。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配置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七)经营者应学会使用灭火器、逃生面罩、逃生滑道等消防设施,并能引导学生安全疏散。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并对演练内容、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 公共卫生安全基本要求
(一)午休场所面积应与午休学生人数相适应,参考标准为人均居室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并实行男女分设,不得设置通铺,床铺间间隔不少于50厘米。
(二)加强环境卫生管理,采光通风良好,每日至少开窗通风2次,每次至少10~15分钟。室内安装足量紫外线消毒灯,每日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时间不少于30分钟,并做好消毒记录。
(三)有充足的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能提供有效的水质卫生检测资料,供水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并记录。
(四)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制度并上墙,工作人员定期接受传染病防控知识学习与培训。建立学生因病缺勤登记制度,及时观察学生健康状况,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
(五)配备必要的消毒用品(84消毒液、紫外线消毒灯等)、用具(消毒桶、盆等)。每日对门把手、水龙头、床围栏、擦手毛巾、玩具等学生易接触的物体表面及其他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消毒,并做好记录。
(六)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控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
(七)毛巾、口杯每人一套,有标识,不得混用,每日清洁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地面、洗手池、便池每日清洗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第十九条 建筑安全基本要求
(一)应使用建筑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房屋。
(二)有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不得超能力接待。
第二十条 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应使用具有合法房产证书或具有合格质量手续的房屋,不得使用临时建筑、危险房屋和违法建筑。
第二十一条 工商部门要与经营者签订《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经营承诺书》。经营者要诚信经营,不做虚假宣传和承诺,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经营范围外,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第二十二条 开办者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开办者必须签订《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承诺书》,要与学生家长签订学生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安全保障和学生管理措施。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用餐场所和休息场所公示。
(三)每学期组织学生进行一次相关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自救、互救知识教育活动。
(四)确保学生就餐、午休期间有人值守,建立学生、外来人员进出台帐。
(五)建立学生信息通报制度,将学生非正常或擅自离开校外托管场所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做好记录。
(六)建立学生接送和交接制度,确保学生接送途中交通安全,不得将晚离校外托管场所的学生交与无关人员,学生离开校外托管场所之前,应有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值班、巡查。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基本要求
(一)应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或其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区食药、卫计、教体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区食药、卫计、公安、工商和教体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三)发生传染病疫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区卫计(疾病预防控制)、教体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采取防控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
(四)发生火灾、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开办者应及时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公安、消防、教体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五)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突发事件时,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教体、公安、卫计、工商、食药等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校外托管场所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是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增强主体责任意识,落实开办要求,积极改善经营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相关合法性证书或证明文书,严格落实食品、卫生、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在用餐场所和休息场所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开办者不履行管理责任,经教育、处罚仍拒不改正的,或私自改变经营场所的,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关停。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本区内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与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教育体育局。联席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督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协调,积极主动参加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各类监管活动,确保履职到位。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定期联合检查制度,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保每学期开学前、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联合检查,现场填写《周村区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督促整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开办基本要求的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应当通过在学校门口张贴公告、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告知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将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备案情况及检查结果报告区政府。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现代传播手段,将科普宣教工作延伸到学校、社区、农村和家庭,引导和动员广大师生、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和保护广大群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学生校外托管场所进行监督、举报,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明确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法律责任
(一)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过程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加工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发生传染病疫情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力、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卫计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未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存在治安隐患未及时整改或发生重大治安事件,不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或者隐瞒不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引发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7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附件:1.周村区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备案表
2.周村区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
附件1
周村区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备案表
编号: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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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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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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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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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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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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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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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场所 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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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类别 |
□午休 □就餐 □接送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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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件设施 设备情况 |
□冰箱(冰柜) (个) □ 餐具消毒柜 (个) □食品留样盒 (个) □ 消毒用品 (个) □干粉灭火器 (个) □ 监控设备 (个)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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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提供材料 (附后) |
1.开办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房产证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租赁协议 复印件一份; 3.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原件一份; 4.布局平面图一份; 5.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6.水质证明(或自来水缴费单)复印件一份; 7.其他有关材料。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公安部门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消防部门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卫计部门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住建部门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房管部门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教体部门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门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周村区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
开办单位: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现场检查整改意见:
检查单位(盖章): 检查人员签字: |
整改情况: |
开办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
注:此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发至开办单位,一份交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份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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