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0000045022274/2016-5048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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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6-10-21 | 发布日期: | 2016-12-30 |
发布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济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鲁政字〔2016〕235号 | 有 效 性: | 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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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鲁政字〔2016〕235号 |
成文日期: | 2016-10-21 |
统一编号: | 无 |
有 效 性: | 0 |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济南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鲁政字〔2016〕235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4日,国务院以国函〔2016〕155号文批复我省,同意对济南市部分行政区划进行调整。为做好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撤销县级章丘市,设立济南市章丘区,以原县级章丘市的行政区域为章丘区的行政区域,章丘区人民政府驻双山街道府前大道287号。
二、你市要按照行政区划管理等有关规定,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区划调整工作。要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专题报告省政府。
三、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变更,要按照有关规定在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重新勘定,并将勘界成果报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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