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0000045022274/2017-53618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_其他
成文日期: 2017-03-15 发布日期: 2017-03-17
发布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统一编号:
标  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7〕8号 有 效 性: 0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_其他
发布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7〕8号
成文日期: 2017-03-15
统一编号:
有 效 性: 0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7〕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外国专家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挂山东省外国专家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参与监督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

  2.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对落实职业年金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组织实施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4.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机关事业单位用编进人计划。

  (三)加强的职责。

  1.推进就业创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2.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制定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参与监督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负责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五)负责政府人才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人才开发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参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组织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规划、政策以及留学回国人员来我省创新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健全落实博士后制度;协调推进全省人才服务体系建设;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管理工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推进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拟订全省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六)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安置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拟订企业人员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八)综合管理全省引进国外智力、赴国(境)外培训;拟订全省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出国(境)培训项目及人员的审批、审核、备案;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和聘请外国专家规划;拟订国(境)外人员来我省工作政策;拟订国(境)外专家来我省定居政策;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设2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安全、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政策研究处。

  牵头负责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负责综合调研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

  (四)法规处(挂行政许可处牌子)。

  负责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有关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

  (五)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与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机关事业单位用编进人计划;负责编报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国际援贷款等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六)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挂农民工工作处牌子)。

  拟订全省就业创业、失业保险和农民工工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促进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全省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待遇政策;组织拟订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相关规划、政策及标准;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失业预测预警制度;参与拟订国(境)外人员来我省工作政策;推动落实农民工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涉及农民工的重点难点问题和重大事件。

  (七)高校毕业生就业处。

  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指导全省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创业工作。

  (八)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流动和市场发展政策;参与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制度;负责监督管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拟订工作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有关工作人员调配工作;负责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选调派遣及内调人员安置工作;承办为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选派工勤服务人员工作。

  (九)省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完善安置和培训制度,负责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中央驻济有关单位军转干部安置和培训工作;负责协调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家属的安置工作;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人才开发处。

  负责政府人才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人才开发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规划、政策以及留学回国人员来我省创新创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及学术、技术(技能)带头人的选拔、管理有关工作;拟订院士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配合做好院士遴选工作;完善落实博士后制度;协调推进全省人才服务体系建设;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承担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一)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政策;拟订全省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政策、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指导监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相关工作。

  (十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十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备案、核准和聘用人员的备案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竞聘、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

  (十四)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拟订全省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和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拟订完善省管企业薪酬管理政策,审核认定省管企业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负责指导和监督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拟订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工资指导线并组织落实;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企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

  (十五)工资福利处。

  综合管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工作;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管理省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及工龄计算的规定;参与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六)职工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费基及养老保险费征缴政策;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管理政策;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

  (十七)职工医疗保险处。

  拟订全省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高值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负责拟订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条件细则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拟订职工疾病、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八)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省工伤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拟订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工伤待遇政策;审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等级;组织实施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工作。

  (十九)居民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二十)居民医疗保险处。

  拟订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参与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拟订全省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参与拟订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条件细则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二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案件;参与监督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

  (二十二)调解仲裁管理处。

  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二十三)劳动监察处。

  拟订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指导全省劳动监察工作。

  (二十四)引智综合处。

  拟订全省引进国外智力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引智成果的评估、推广和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工作;承办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及宣传工作;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协调处理引进国外智力重大事项。

  (二十五)外国专家管理处。

  拟订国(境)外人员来我省工作政策;拟订国(境)外专家来我省定居政策;负责国家和省专项经费资助的聘请外国专家计划审核报批;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聘请外国专家项目;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外国人来华工作的相关工作;承办“齐鲁友谊奖”的评选、表彰工作。

  (二十六)出国培训管理处。

  拟订全省出国(境)培训管理办法、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核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负责有关出国(境)培训监督检查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省公务员局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四、人员编制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机关行政编制175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配备厅长1名、副厅长6名,省外国专家局局长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3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职业卫生监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2.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

  1.负责会同省安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起草职业病防治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3.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4.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5.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6.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7.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省安监局:

  1.起草职业卫生监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全省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不含煤矿,下同)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不含煤矿)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不含煤矿)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4.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不含煤矿)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不含煤矿)培训工作。5.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6.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省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关于烈属抚恤。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烈士褒扬金、一次性抚恤金和烈属定期抚恤金等相关抚恤政策的落实。

  (三)关于行政复议。

  省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省级行政复议案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管理省公务员局。省公务员局的人事、党务、财务后勤、离退休干部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管理。

  七、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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