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0000045022274/2021-5080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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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追认韩长鑫、韩张氏、薛子斌、崔兰亭、付希汤、付肇和、付云青、张慎雨、秦立生为烈士的批复 | ||
发文字号: | 鲁政字〔2021〕138号 | 有 效 性: | 0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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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鲁政字〔2021〕138号 |
成文日期: | 2021-07-30 |
统一编号: | 无 |
有 效 性: | 0 |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追认韩长鑫、韩张氏、薛子斌、
崔兰亭、付希汤、付肇和、付云青、张慎雨、
秦立生为烈士的批复
鲁政字〔2021〕138号
淄博、潍坊、临沂、聊城市人民政府:
你们市《关于评定韩长鑫、韩张氏为烈士的请示》(淄政呈〔2021〕16号)、《关于评定薛子斌为烈士的请示》(淄政呈〔2021〕17号)、《关于追认崔兰亭同志为烈士的请示》(潍政呈〔2021〕47号)、《关于追认付希汤、付肇和、付云青三位同志为烈士的请示》(潍政呈〔2021〕48号)、《关于申请追认张慎雨同志为革命烈士的请示》(临政报〔2021〕20号)、《关于申请追认秦立生同志为革命烈士的请示》(聊政呈〔2021〕13号)收悉。依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和《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民发〔1980〕63号)规定,特追认韩长鑫、韩张氏、薛子斌、崔兰亭、付希汤、付肇和、付云青、张慎雨、秦立生为烈士,其家属享受烈属有关待遇。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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