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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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机关: | 山东省公安厅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鲁公传发〔2020〕1756号 | 有 效 性: | 0 |
主题分类: | 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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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 山东省公安厅 |
发文字号: | 鲁公传发〔2020〕1756号 |
成文日期: | 2020-11-03 |
统一编号: | 无 |
有 效 性: | 0 |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
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公传发〔2020〕1756号
各市公安局,齐都、机场公安局:
现将《全省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各地要及时上报改革实施准备和贯彻落实情况,11月14日前,上报12项新措施实施准备情况,自11月起,每月28日前上报12项新措施落实情况。(电子文档报厅车辆管理所业务指导室)
山东省公安厅
2020年11月4日
全省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
12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公安部《关于印发〈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的通知》(公交管〔2020〕298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警察警旗授旗仪式上的重要训词精神,进一步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高质量落实优化营商环境12项新措施,民意引领、简政放权、放管并重,优化营商环境,助推高质量发展,扎实推进交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为群众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交管公共服务。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省公安交管 12项改革措施高质量按期落地,省公安厅成立全省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领导小组,由副厅长、政治部主任修春清任组长,省厅交管局党委书记、局长 任副组长,在省厅车管所下设办公室,由省厅车管所所长贾兴无兼任办公室主任,省厅交管局副局长崔维国、吴滨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全省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的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
各市公安局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交警支队要作为“一把手”工程,加强组织保障、经费保障、警力保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12项措施按时精准落实。
三、工作任务和落实措施
(一)推行摩托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在实现小型汽车驾驶证“全国通考”的基础上,推行摩托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地申领摩托车驾驶证,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
1、严格按照实施范围和程序审核办理业务。摩托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自2020年11月20日起全国统一实施,适用于内地居民和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初次申领、增驾摩托车驾驶证,但不包括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驾驶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需审核居民身份证明,对未取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华侨、外国人申请考领驾驶证的,仍按原规定审核相关证明凭证。
2、立即开展考场设施清查和布点整改工作。所有摩托车驾驶人考场要严格执行《全省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公交〔2020〕69号)相关要求,申请财政资金建设摩托车考场,科学合理设置候考区和考试区,按需配齐考试车辆,安装相关标准的音视频监管系统,接入全市统一的互联网云直播系统,并配备身份证读卡器或者人脸识别等身份认证设备;2021年12月31日前,全省所有摩托车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全部实行计算机评判。各支队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参照“立足需求、分类设置”的原则,细化措施、强化指导,协助交警大队申报财政预算建设考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车型技能考场可以全市统筹科学布点,摩托车技能考场要确保每县(市)最少一个,市区范围要符合《山东省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管理细则》(鲁公通[2018]88号)规定的最低覆盖半径要求。
3、我省摩托车理论考试全部无纸化要求。考虑到我国疆域广阔、地貌多样,为了解决少数群众申领摩托车驾驶证时因居住边远、山区出行困难等问题,《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7号)规定了可以使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鉴于我省地貌多为平原,区划面积跨度较小,公路村村通工程全面覆盖,山区群众通行较为便利,各支队组织摩托车驾驶人理论考试时一律采用计算机考试系统进行,山区面积较大的县(市)交警大队可以依托山区派出所、警务工作站建设理论考场,方便山区群众就近参加考试。
(二)推行摩托车转籍异地通办。推行摩托车转籍异地通办。在已实行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转籍档案网上转递的基础上,推行摩托车转籍信息网上转递。对在全国范围内办理摩托车转籍登记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车辆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无需再回迁出地验车、提取纸质档案,车辆信息网上转递,减少群众两地间往返。
(二)推行摩托车转籍异地通办。推行摩托车转籍异地通办。在已实行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转籍档案网上转递的基础上,推行摩托车转籍信息网上转递。对在全国范围内办理摩托车转籍登记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车辆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无需再回迁出地验车、提取纸质档案,车辆信息网上转递,减少群众两地间往返。
1、按时完成综合应用平台和互联网服务平台升级,启用摩托车转籍专门模块,并开展全流程业务模拟测试,确保业务正常办理。
2、11月15日前,开展摩托车转籍业务的县级车管所要按要求配备配齐高拍仪、扫描仪等设备,并做好设备、系统全流程测试工作,保障转籍业务顺利开展。
3、按照档案电子化管理要求,提前开展摩托车档案电子化工作,对新注册登记摩托车档案资料全面实行电子化管理。
4、按照《机动车转籍档案资料电子化转递工作规范》要求,细化工作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做好各类服务网点人员及档案等相关岗位业务人员的培训。
(三)试行私家车登记持身份证全省通办。在部分省(区)试点推行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登记持身份证通办,对本省户籍居民省内异地办理新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直接申请,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对于已经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的地方,仍需按当地政策执行。此项措施我省非试点省份暂不实施。
(四)推行二手车出口临牌异地通办。对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用于出口的,简化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可以直接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核发正式号牌;属于异地收购车辆的,可以在机动车登记地直接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返回企业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为二手车出口创造便利环境。
1、按规定时间完成综合应用平台和互联网服务平台升级,并开展全流程业务模拟测试,确保业务正常办理。
2、积极对接商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衔接机制。
3、建立核发临牌业务分析研判机制,加强临牌业务分析、预警、通报、核查。要重点关注临牌核发数量较多的地方、企业、办理人员。
4、对不按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各地要加强提示告知,督促其尽快办理注销登记。
(五)扩大机动车免检范围。在实行6年内6座以下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免检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机动车免检范围,将6年以内的7至9座非营运小微型等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纳入免检范围。每两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除外)超过6年不满10年的,由每年检验1次调整为每两年检验1次。车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法改装被依法处罚的,仍按原规定周期检验。
1、做好改革后车辆检验周期的宣传解读,通过短信、交管“12123”手机APP等方式开展点对点提示告知,提醒群众及时办理车辆检验、按规定申领检验标志,按规定购买交强险、缴纳车船税。
2、11月10日前对辖区内全部检验机构进行一次集中培训,确保准确掌握执行免检政策,对免检范围内的车辆,检验机构要提示群众不需要上线检验。
3、加强对车辆违法改装、未按规定办理检验等交通违法行为的路检路查,发现存在违法改装的,严格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并处罚。
4、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安部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应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自2020年11月20日起,对超过6年不满10年的非营运小微型客车(面包车除外)排放检验周期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
(六)放宽小型汽车驾驶证申请年龄。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年龄上限由70周岁调整为不作限制,对70周岁以上人员考领驾驶证的,增加记忆力、判断力、反应力等能力测试,既便利老年人考领驾驶证,又保证身体条件符合安全驾驶要求。
1、合理设置岗位和配置相关设备。各支队要在公安专网环境下的车管所业务大厅及理论考场内设置提供测试条件,属于业务大厅的要规划独立区域避免人为干扰,安装音视频监控设备记录考试过程,配备公安网电脑及二代身份证读卡器。业务大厅要指定专人负责测试业务受理,受理岗或考试岗民警确认申请人身份后,应当采取书面或录像的方式告知申请人确认自己符合申报条件,否则即使通过测试也无法受理业务。
2、免费做好老龄申请人能力测试。申请人可以持二代身份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直接申请测试,测试时间为20分钟,满分为100分,90分(含)以上合格,组织该测试不得收取费用。申请人测试通过后可向受理岗申请报考业务,未通过的可以在三个月内补测两次,测试成绩三个月内报名有效。受理岗或考试岗民警要现场监督考生测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测试区域,确保考生独立完成。
3、周密科学组织老龄考生考试。经过资料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各支队要与急救、医疗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强化考试员及考场工作人员应急处置培训,提前一日梳理考试预约成功信息,对当日有老龄考生参加考试的,支队要启动应急联动机制,明确急救联系渠道和医护人员;考试员要严格落实执法记录仪佩戴要求,在考生考试前逐人观察和告知相关规定,特别是酷暑、严冬等季节,时刻关注老龄考生身体和情绪,对存在异常的要及时提醒建议其自行中止考试,对突发疾病的要按规程处置,并固定所有录像资料。
(七)优化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驾驶证的年龄下限由26周岁、24周岁降低至22周岁,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年龄上限由50周岁调整至60周岁。同时,缩短增驾时间间隔,对无相应记分周期满分记录,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的,由取得大型货车驾驶证至少5年缩短至3年,申请牵引车和中型客车驾驶证的,由取得大型货车驾驶证至少3年缩短至2年,进一步满足群众生产生活和客货运输企业需求。
1、AB类驾驶证的使用年龄上限也为60周岁,对临近60周岁(56周岁以上)人员申请考领驾驶证的,需要书面告知申请人达到60周岁的将注销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提示慎重考领增驾,书面告知书经申请人签字后存档。此项措施也适用于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驾驶证。
2、优化增驾条件。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调整为二年以上,已取得驾驶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调整为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调整为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调整为二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调整为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二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八)扩大体检医疗机构范围。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需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体检医疗机构由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扩大到符合健康体检资质的二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等医疗机构,方便群众就近办理。
1、加强与同级卫健部门配合协作。各支队要主动联系同级卫健部门,明确两部门协作内容和职责,梳理明确本辖区内符合资质的医疗机构名单,并向全市公开发布,未经卫健部门核准并公布的医疗机构,交警部门不得接受其检测结论。对出具虚假身体条件检测结论的医疗机构,交警部门要依法依规取证确认,对事实清楚的要及时通报同级卫健部门,取消其身体条件检测资格,建议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2、全面推行体检信息网上传输。各支队对卫健部门核准的医疗机构,要逐一发放数字证书,体检业务必须在全国统一的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互联网服务平台”)系统生成和交换,其他外挂类体检系统接口一律停用,2020年12月31日前,全面实行体检信息网上传输,停止接受纸质《身体条件证明》。
3、严格“互联网服务平台”数字证书管理。各支队不得增加任何限制性条件,要主动函告医疗机构并发放“互联网服务平台”数字证书,对函告后一个月内不主动申请数字证书的视为放弃,交警部门停止其出具资格,并予以告知和公告。交警部门要按照医疗机构实际单位驻点数量发放数字证书,严禁一个体检机构驻点发放多个数字证书,已经发放的要清理收回;对因违规被取消出具资格的要在系统中停用业务权限,并收回所有数字证书。
4、做好配套保障。要加强与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作配合,积极推动与医疗、体检机构信息联网,通过互联网传递申请人身体条件证明,进一步方便申请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九)便利残疾人家庭共用车辆。对于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C2)以上的人员,可以驾驶上肢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便利残疾人家庭成员及其他服务残疾人出行的人员共用车辆。
1、明确实施范围。普通驾驶人驾驶上肢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驾驶人需持有C2类及以上驾驶证;驾驶车辆仅限于上肢残疾人专用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人员限于残疾人家庭成员及其他服务残疾人出行的人员。
2、在符合安全驾驶条件下,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为残疾人家庭成员及其他服务残疾人出行的人员驾驶上肢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提供便利,不得以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进行处罚。对与残疾人无关或者以营利为目的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的,调查核实后,不予相关通行便利。
(十)推行道路运输企业信息查询提示服务。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向道路运输企业推送交通安全风险预警提示,提供查询本企业机动车和驾驶人交通违法、事故等信息服务。
1、组织做好企业备案。在摸排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底数情况的基础上,组织对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辖区内企业台账信息进行核对清理,核实系统中道路运输企业备案信息以及企业用户注册账号信息。对于未备案或者未注册的,要积极引导企业进行信息备案、用户注册,对于已备案但企业实际不存在的,要及时清除企业备案和用户注册信息。
2、组织学习掌握系统中重点客货运企业相关信息查询、统计、巡检、约谈、通知公告等管理功能,建立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分析和管理工作机制,依托系统新功能开展日常源头管理工作,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提高所属机动车的检验率、报废率和违法处理率,驾驶人审验率、换证率和学习率。
3、向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广泛宣传推出的互联网新服务,介绍信息查询提示服务的目的和意义,讲解查询提示服务的流程、内容及功能,推动企业开展信息备案、用户注册、机动车/聘用驾驶人信息备案、交通安全风险预警提示查看、通报/抄告签收、交通违法/事故信息查询等工作,便利企业加强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减少企业运营风险。
4、按照《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数据接口技术规范》,积极协调本地交通运输部门接入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道路运输车辆运输许可、道路运输驾驶人从业资格以及道路运输企业处罚等信息,协调本地安监部门接入道路运输企业处罚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形成协同监管合力。
(十一)推行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网上查询。驾驶人通过“交管12123”APP可以查询、下载近三年交通责任事故、准驾车型变化、交通违法和记满分等记录,方便其在申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工作应聘等生产生活中出示、使用交通安全记录电子凭证。
1、强力推进交通安全记录电子凭证应用。机动车驾驶人向交警部门申请出具安全记录的,工作人员要首先介绍服务措施内容和使用“交管12123APP”查询、出示、下载打印记录凭证的流程方法,告知其电子凭证查询、下载后,全国通用,且在工作应聘、租车、企业安全管理等场景中均可使用。对驾驶人不具备电子凭证出示条件的,交警部门应当按规定打印纸质记录,并可针对驾驶人实际困难提出解决建议。
2、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联动应用。各支队要在本措施正式实施前,正式函告本级交通运输部门,通报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电子凭证的功能作用、核查方式,明确告知交警部门将逐步取消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驾驶人交通安全纸质记录单。在实施后发现交通运输部门不认可电子凭证效力的,要主动协调解决,方便驾驶人申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中出示、使用。
(十二)试点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推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银保监部门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共享,在试点地区办理机动车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车辆管理所网上核查机动车交强险信息,申请人无需再提交机动车交强险纸质凭证,进一步简化办理机动车登记等手续。在试点基础上,全国逐步推行。此项措施我省按现规定实行。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周密组织部署。此次推行的12项改革新措施,制度内容调整多、工作流程变动大、具体事项落实多、涉及部门行业范围广,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逐条逐项分解任务,细化分工,把具体责任落到部门、落到个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迅速动员部署,列出时间表,画出路线图,全力做好组织实施准备工作,确保12项改革措施顺利启动、有序推进、逐项落实。要加强督导检查,11月13日前,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集中验收新措施实施准备情况,并将验收情况报厅交管局。11月15日前,厅交管局将组织集中验收。
(二)优化工作流程,全面强化保障。要摸清辖区运输企业底数信息,严格核对公安交管综合应用平台中企业备案及用户注册信息,确保企业信息查询提示服务准确到位。要强化配套保障,落实资金、设备、人员、技术等准备。要提前做好流程调整、系统升级、业务培训等准备工作,确保新措施在每一个县区、每一个窗口精准落地。要加强纵向协调和横向沟通,做好部门联动,提前对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扩大医疗体检机构的名单,主动协调交通运输部门认可驾驶人交通安全记录电子凭证,加快推进部门信息联网,提升改革效果。要加强异地协作,落实好摩托车转籍等异地通办措施,严格落实规范要求,不得随意退档,坚决避免沟通不畅、协调不力、推诿扯皮。
(三)强化教育培训,统一宣传口径。要加强全员培训,对优化调整车检周期、便利残疾人家庭共用车辆等新措施,要组织全员轮训、专题培训,确保每一名交警辅警及工作人员学深悟透,规范办理业务。要加强宣传解读,按照部局下发的新闻通稿、解读稿,利用声屏报网等宣传媒体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对涉及减免材料、放宽条件等群众办事前需知晓的事项,要通过互联网主页、短信微信等主动公开,及时更新网上、窗口等公示内容。要强化对电话热线和12123语音服务平台等业务人员能力培训,做到精准掌握、准确解答政策内容,及时答复群众问题,正确引导舆情,规范高效办理业务。11月20日新措施实施首日,要集中宣传报道,营造良好实施氛围。
(四)严格实施监管,措施落实精准。要以改革为契机,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补齐人员、装备、科技等方面短板,确保业务下放彻底、能力素质匹配,大力提高县级交管整体服务水平。要强化县级车管所业务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常态化监管和规范化建设,紧盯摩托车异地考试等重点业务,及时预警、核查外地人员集中考证等异常数据,杜绝出现放松把关、买证卖证问题。要创新运用大数据建模、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手段,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要常态化开展明查暗访,对改革措施落实的标准质量实施重点检查,提高督查检查效力,公开投诉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确保措施精准落地落实。要定期进行异常数据分析、研判和预警,加强异常业务数据核查和档案抽查复核,坚持零容忍姿态,严肃查处违规收费、搭车收费等行为,始终保持监管高压态势,确保规范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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