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0000045022274/2018-50275 | 主题分类: | 劳动_人事_监察_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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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8-04-26 | 发布日期: | 2018-04-29 |
发布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鲁政字〔2018〕80号 | 有 效 性: | 1 |

主题分类: | 劳动_人事_监察_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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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鲁政字〔2018〕80号 |
成文日期: | 2018-04-26 |
统一编号: | 无 |
有 效 性: | 1 |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18〕8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我省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10元、1730元、15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1元、17.3元、15.5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7〕86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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