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审计
成文日期: 2017-04-15 发布日期: 2017-04-16
发布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ZCDR-2017-0010002
标  题: 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村区村居审计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周政字〔2017〕11号 有 效 性: 1
主题分类: 审计
发布机关: 周村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周政字〔2017〕11号
成文日期: 2017-04-15
统一编号: ZCDR-2017-0010002
有 效 性: 1

周村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周村区村居审计办法》的通知

周政字〔2017〕1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周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村居审计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5日

   

周村区村居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居经济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和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以及《淄博市村居审计办法》(淄政发〔2013〕46号)等相关规定,参照中央纪委机关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局对取得财政资金的村居和区政府交办事项的村居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区农业、财政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全区村居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组织做好村居审计工作,避免重复审计;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协助区审计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根据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对全区所有村居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每三年内应安排一次审计。对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免职、辞职等事项,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区审计局进行村居审计,应当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区政府交办的村居审计事项,区审计局可直接进行审计。

  区审计局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组织对村居进行审计。

  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实施招投标,建立全区社会中介机构备选库。由区审计局统一管理,并建立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竞争考核、问责淘汰等管理机制。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购买社会服务的,从社会中介备选库中选择一家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委托审计,二年内不得重复聘用同一家社会中介机构。

  第五条 区审计局购买社会服务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列入经费预算予以保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村居进行审计的经费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承担。

  第六条 区审计局依法行使村居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七条 区审计局经区政府授权对村居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1.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各级政府的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2.经济责任目标完成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3.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4.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5.债权债务的管理使用情况;

  6.内部管理情况;

  7.建设项目投资、使用和管理情况;

  8.被审计对象遵守有关廉洁规定情况;

  9.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10.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财务收支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1.财务收支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2.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3.集体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4.债权债务情况;

  5.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

  6.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7.集体投资项目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

  8.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

  9.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建设项目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1.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2.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3.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4.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5.土地利用和征收补偿情况;

  6.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情况;

  7.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四)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1.上级划拨或者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

  2.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

  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养老保险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4.粮食直补等财政补贴的发放情况;

  5.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6.其他需要进行的审计事项和审计调查事项。

  (五)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1.村属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属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2.村属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属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税收缴纳情况;

  3.其他需要进行的审计事项和审计调查事项。

  (六)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任务。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区审计局在对镇(街道)、村(社区)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根据上级要求、群众反映及本地区情况,提出年度村居审计计划草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审计局备案。

  区审计局年度计划之外的其他村居,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审计计划,并报区审计局备案。

  第九条 区审计局直接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派出审计组,对村居实施审计,完成审计项目的全过程。

  第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限期做好自查、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和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 审计组进点后,应召开被审计村(社区)两委负责人、3 名以上村民代表参加的进点会,讲明审计目的和内容,听取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自查情况汇报,了解被审计单位机构设置、人员情况、财务收支等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审计相关的资料。

  (一)村(居)民委员会应向审计组提交下列材料:

  1.被审计年度财务收支的会计帐册、报表、凭证、相关资料及资产清查明细清单;

  2.被审计年度的经济工作计划及执行结果资料;

  3.被审计年度重大经济决策的会议纪要、记录等相关资料;

  4.村(居)民委员会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人员状况及内控管理制度;

  5.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村居负责人应如实写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工作总结材料,内容包括:

  1.本人职责范围,本人履行职责情况;

  2.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任期经济工作活动目标、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3.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洁规定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实施方案,适时提请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对审计事项、审计组查出问题、被审计对象意见、村民或居民意见等进行调查、审理等,应当做好记录,并作为审计证据归档。

  第十四条 审计组综合审计查处的有关情况,向区审计局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撰写审计报告内容要完整,评价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审计报告报送区审计局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员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后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第十五条 区审计局按照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审议并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问题,由区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对区审计局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接受审计的村居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向区审计局申诉。

  第十七条 审计结果类文书在送达被审计对象的同时送达被审计对象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八条 镇、街道对村居的审计可参照本办法的审计程序执行。

   

第四章 审计结果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区审计局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审计报告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区审计局。

  第二十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机制。 对村居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村居审计结果作为村居干部年度考核、奖惩、管理、监督、教育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区审计局可以将审计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区审计局每年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村居审计工作情况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报送市审计局及区委组织部。镇、街道每年应当将村居审计工作情况向区审计局报告。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村居包括本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村、社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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