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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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3-07-19 | 发布日期: | 2013-07-20 |
发布机关: | 周村区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ZCDR-2013-0020006 |
标 题: |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村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周政办发〔2013〕23号 | 有 效 性: | 1 |

主题分类: | 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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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 周村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周政办发〔2013〕23号 |
成文日期: | 2013-07-19 |
统一编号: | ZCDR-2013-0020006 |
有 效 性: | 1 |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周村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周政办发〔2013〕2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周村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管理工作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9日
周村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水土保持工作,依法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第四条 凡涉及土石方开挖填、扰动地表、损坏植被、产生固体废弃物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五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发改部门不予审批或者核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征地手续,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 已建或者在建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水土保持措施,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按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查。逾期不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从事资源资源开发、生产建设和其他活动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取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专项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九条 各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由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负担。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中列支。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土保持的通告》(周政发[1998]106号)同时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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