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0000045022274/2014-51425 主题分类: 旅游
成文日期: 2014-08-11 发布日期: 2014-08-12
发布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统一编号:
标  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聊城江北水城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批复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14〕148号 有 效 性: 0
主题分类: 旅游
发布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字〔2014〕148号
成文日期: 2014-08-11
统一编号:
有 效 性: 0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聊城江北水城省级

旅游度假区的批复

鲁政字〔2014〕148号


聊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设立聊城省级旅游度假区的请示》(聊政发〔2013〕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聊城江北水城省级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度假区位于聊城市区南部,规划四至范围:东起尚仁路,沿尚仁路向北至湖南路;西至站前南路;南边界沿南环路,向西至水城大道,沿水城大道向北至松桂大街,沿松桂大街向西至昌润路,沿昌润路向北至凤城路;北至湖南路。规划面积9.6平方公里。

  二、度假区建设要坚持国际、国内市场并举的原则,积极开发适合市场需求、高中低相结合的休闲旅游度假产品。各类建设活动必须在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项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突出地方特色,项目用地要符合聊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66号)要求,切实加强自然生态保护,处理好生态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三、你市应严格按照《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要求,依据聊城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山东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为指导,抓紧编制度假区总体规划。

  希望你市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切实搞好度假区的建设与管理,为促进我省旅游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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