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0000045022274/2019-52560 | 主题分类: | 农业_林业_水利_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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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泰太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批复 | ||
发文字号: | 鲁政字〔2019〕208号 | 有 效 性: | 0 |

主题分类: | 农业_林业_水利_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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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鲁政字〔2019〕208号 |
成文日期: | 2019-11-04 |
统一编号: | 无 |
有 效 性: | 0 |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新泰太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
范围和功能区的批复
鲁政字〔2019〕208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新泰太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的请示》(泰政呈〔2018〕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新泰太平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进行调整。范围调整涉及8个地块,功能区调整涉及16个地块。调整前保护区总面积3733.3公顷,调整后面积3310.43公顷,减少422.87公顷。其中,核心区调整前面积1303公顷,调整后面积1318.86公顷,增加15.86公顷;缓冲区调整前面积1251.9公顷,调整后面积1063.47公顷,减少188.43公顷;实验区调整前面积1178.4公顷,调整后面积928.10公顷,减少250.3公顷。
二、要加强对调整出自然保护区区域的管理,其开发建设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按照批准的调整方案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本批复印发后三个月内组织完成勘界立标,予以公告。
三、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强化管理机构建设,加大科研力度,提升自然保护区的管控能力;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妥善解决自然保护区内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保证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生态支撑。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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