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暂无 主题分类: 财政
成文日期: 2017-03-31 发布日期: 2017-03-31
发布机关: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统一编号: SDPR-2017-0130020
标  题: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鲁财农〔2017〕10号 有 效 性: 1
主题分类: 财政
发布机关: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
发文字号: 鲁财农〔2017〕10号
成文日期: 2017-03-31
统一编号: SDPR-2017-0130020
有 效 性: 1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水利发展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水利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水利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水 利 厅

           2017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全省水利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发展的专项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管理。其中,省财政厅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市、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市、区)做好项目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水利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相关规定确定职责分工,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资金使用安全合规、资金效益充分发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水利等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等。

第四条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奖补结合的原则。

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水利发展资金支持范围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全省水利建设和改革发展需要确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包括重大引水调水工程、骨干河道治理、涝洼地治理、滞洪区建设、水库建设以及河道拦蓄等雨洪资源利用工程等;

(二)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包括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更新改造、农村饮水安全、水库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等;

(三)水利防灾减灾,包括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海堤建设、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引水上山、防汛抗旱等;

(四)水资源节约保护,包括推行河长制、水资源监测设施和监测能力建设、水资源管理、节水农业和水肥一体化、地下水超采综合整治、水土保持、水利风景区建设、生态调水和用水结构调整、水价综合改革等;

(五)水利现代管理,包括水利信息化建设、水利科技研究与推广应用、水利工程设施维修养护等;

(六)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其他需要省财政支持的试点或项目等。

水利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的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水利发展资金扶持项目所需的规划编制、勘测设计、土地环评、工程监理、招标、验收、绩效评价等相关费用,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编列预算,纳入项目实施方案统筹解决。

第六条  水利发展资金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水利中长期发展目标、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编制水利发展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七条  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领域规划或实施方案。市、县(市、区)水利等部门在具体编制本地区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和实施方案时,应充分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省水利厅等部门编制完成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经商省财政厅同意后印发实施,作为资金分配、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省级对市级或县级分配水利发展资金,根据不同项目类别确定补助方式,可以采取因素法、竞争立项、比例补助、定额补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或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予以支持。市级对县级分配水利发展资金的具体办法,由市级财政、水利等部门自行确定。

第九条  省财政厅在省人代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水利发展资金预算。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水利等部门加快资金分解下达,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具体部门或单位。水利等部门应当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专项资金支持的基本建设项目,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条  省财政厅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级预算安排、项目建设需要提前下达水利发展资金。

第十一条  鼓励各级积极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各级统筹整合相关水利发展资金,或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创新项目投入运营机制。坚持建管并重,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支持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第十二条  水利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或同意的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组织项目实施,足额落实项目资金。不得擅自变更内容或调整预算,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等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水利等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水利发展资金的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发展资金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水利发展资金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七条  对水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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