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0000045022274/2003-55893 主题分类: 其他
成文日期: 2003-04-22 发布日期: 2003-04-22
发布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统一编号:
标  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方案》和《山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调查处理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3〕17号 有 效 性: 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03〕17号
成文日期: 2003-04-22
统一编号:
有 效 性: 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应急处理方案》和《山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调查处理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3〕1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方案》、《山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调查处理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广泛宣传。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方案

  为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的防治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关于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一)省、市、县(市、区)都要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办公厅(室)、政法、宣传、卫生、财政、交通、铁路、民航、经贸、教育、旅游、药监、外事、公安、工商、建设、民政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各地要按照“沉着应战,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确保防治工作的有序开展。卫生行政部门要把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当作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防治工作的协调指导,落实防治措施;宣传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宣传工作;在各种国际交流活动中,外经、外事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积极组织制定卫生保障工作预案,完善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国际交流活动顺利进行,要做好我省的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的相关工作,为他们搞好服务,打消他们的顾虑;经贸、药监要做好药品、器械等物资准备;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服务行业的卫生宣传和防病培训,创造良好的旅游环境;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正常运行;政法、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疫区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流动人口的防病管理;民航、交通、城建等部门负责对乘客进行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宣传和交通工具的消毒,一旦发现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人,要立即送往留验站或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并对交通工具进行严格卫生消毒;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卫生管理,搞好殡仪馆、火葬场、遗体接触物品及运送遗体车辆等的消毒工作;教育部门要切实做好学校和托幼机构预防控制工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控制应急处理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疾病控制、医疗救护、技术指导和后勤保障等5个专业组,分别承办相应工作,对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和防治技术力量实行统一调配管理,对疫情控制、医疗救治工作实行统一指挥。
  (三)各级要成立由涉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相关专业专家参与的专家组,下设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护和病原检测3个小组,分别负责流行病学的技术指导和重大疫情的调查处理、非典型肺炎疑难病例的会诊和技术指导以及病原标本的采集、检测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四)每一个县以上行政单位都要指定至少一所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定点医院,由其具体承担病人的医疗救护工作。
  二、应急处理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发布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有关技术方案(见附件)的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一)早发现。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必须迅速开展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监测工作,在现有监测系统的基础上增设监测点,扩展监测范围。每一个医疗机构都要为发热病人设立相对独立的诊室,重点加强对发热病人的医学检查与观察。交通、民航、铁路、旅游等部门要加强检查,及时发现可疑病人。每个农村卫生室和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机关、学校、托幼机构及各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都要明确检查员,建立每日自查制度。任何人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都应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线索。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有关线索追踪可能的感染者,及早发现病人。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发布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依据流行病学资料、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胸部X线或CT检查结果以及临床抗菌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等特征,尽早做出诊断。
  (二)早报告。各级各类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责任疫情报告人。各医院必须安排1名专职统计报告员,及时、准确、如实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符合诊断标准的就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时,城镇6小时以内、农村12小时以内必须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报网络系统,实行每日零病例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后,要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各级政府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电〔2003〕11号)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
  各级政府和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不得瞒报、缓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漏报疫情,有瞒报、缓报、漏报疫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早隔离。各地在铁路、公路、水运沿线和主要航空站所在的地级及其以上城市设立留验站。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制定留验方案以及调查处理方案,及时发现病人,并与定点医院配合联动,由当地政府统一指挥协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必须收治在定点医院的专门病区,疑似病人与确诊病人要收入不同的病房,严格隔离制度,避免交叉感染。医护人员要加强个人防护,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对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控制措施。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病人住所、工作场所、乘座的交通工具以及病区的空气、地面和物体表面消毒,病人排泄物、分泌物的处理及其使用物品的消毒、污水处理及终末消毒。
  一旦发现输入性病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做好流行病学调查、个案调查记录和资料的统计分析。
  (四)早治疗。一旦发现疑似或确诊病人,应立即就地隔离治疗。各城市急救中心设立转运指挥调度中心,接诊医院发现病例后应立即报告转运指挥调度中心,由中心负责安排救护车转运到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同时要提高诊断水平,严禁将不是疑似和诊断为非典型肺炎的病人转运到定点医院。救护车运送病人必须严格落实有效隔离条件,确保安全。
  要采取综合治疗手段。针对患者不同的病情采用一般性治疗、对症处理和器官功能保护、防治细菌感染、糖皮质激素、抗病毒药物或增加免疫功能的药物的应用以及中西医结合等综合治疗措施。对重症病例要进行监护,视不同情况使用无创呼吸机、有创正压通气等治疗措施,提高治愈率,减少病死率。
  三、农村和城市社区预防控制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下发的《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试行)》(见附件),积极开展农村和社区的预防控制工作。每个村庄、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都要明确责任人和一名管理检查员,全面做好防治和控制工作。
  (一)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各级政府要广泛发动群众,认真开展健康促进活动,积极整治环境,讲究卫生,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二)认真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充分利用报纸、电视、黑板报、墙报、农村广播、明白纸等大众媒体,及时普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其他呼吸道感染性疾病的防治知识,加强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减少疾病的发生,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托幼机构的预防控制工作。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工作场所消毒,严格执行自查制度。学校、托幼机构要把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作为学校卫生工作的重点来抓。要安排健康教育课,专题讲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知识。要加强教室的通风换气,认真搞好学校室内外环境卫生。
  (四)加强传染病防治的监控管理。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五部委下发的《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精神,加强交通工具及其环境的消毒。酒店、商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人群密度大,容易引起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自然通风、机械通风、空气消毒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该类场所的发生和传播。
  (五)加强家庭和个人的防治控制。一旦发现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接触过,就应自觉实行隔离措施,隔离时间不少于12天。
  一旦发生疫情暴发、流行,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
  四、保障条件
  (一)各级政府要保证必需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经费,储备必需的药品、器械、防护设备等物资,配备专用的交通、通讯工具。要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严禁哄抬物价、药价,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二)各级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级专家组的作用,共同作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三)积极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医疗救护和个人防护等专业技术培训,适时组织不同规模的模拟演练。
  (四)各有关机构要加强专业实验室建设,以满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需要。
  (五)各级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收集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基础资料信息,并加以整理、分析,及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六)各级定点医院应配备必须的诊断、治疗、抢救等设备,加强医护人员培训,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五、督导检查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责任制,落实监督员制度,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改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农村重点抓好乡镇一级对村的监督,组织乡镇卫生院的医护人员开展督导;城市重点抓好街道办事处对居委会的监督,组织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人员开展督导。督导力量不足时,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调配人力资源,确保全方位、全覆盖督导。
  要确立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目标,全力做到“四早”,确保不发生继发感染,减少病人死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山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调查处理方案

  为确保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能够得到及时、迅速、规范的控制处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调查处理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承担调查处理工作。各级定点医院负责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转运和收治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要设立发热门诊,开展门诊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都要设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管理监督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各级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农村的医疗保健机构)都要设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管理检查员,组建统一的调查处理队伍,具体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调查处理工作。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居委会和农村基层组织都要设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责人、监督员、检查员,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本区域疫情报告及对接触可疑人员的追踪管理、消毒工作。
  二、流行病学调查线索来源确定
  各地要将发热门诊、定点医院、单位自查、上级反馈信息及群众反映的线索作为流行病学调查来源。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发热门诊,门诊工作人员要做好自身防护,要掌握非典型肺炎的主要临床特征及其诊断标准,及时发现病人并立即采取隔离措施,避免漏诊、误诊,并同时报告疫情。
  定点医院对其他医院转入的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立即隔离、治疗。严格按照非典型肺炎诊断标准核实、排查疑似病人。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每日自查制度,对发现的异常病人,立即转入发热门诊。
  学校、托幼机构及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晨检制度,每天进行晨检,及时掌握学生及员工的健康状况,一旦发现有发热、头痛、咳嗽等症状者,要及时送到医院检查治疗。对缺勤者要弄清缺勤原因,若医院诊断为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对其密切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同班、同室)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措施,隔离观察时间不少于12天。
  对于上级转发信息及群众反映的线索,各级应立即组织人员调查、核实,首先劝其治疗观察,若情况属实,应立即对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展开调查。
  三、流行病学调查的实施
  流行病学调查坚持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调查率要达到100%。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的实施;根据确定的流行病学调查线索及来源,负责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可疑接触者的调查和追踪;负责对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开展传染源、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的调查。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并参与本市首例病例和输入性病例的调查核实。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并参与本省首例病例和暴发、流行疫情的调查,并负责病原学诊断工作。
  (一)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根据病例的症状与体征、实验室检验、肺部影像学检查、流行病学史等进行核实诊断。对报告的每一例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并填写个案调查表。主要内容包括病例的基本情况、发病经过、症状与体征、实验室检查、肺部影像学检查、治疗情况、流行病学史、接触者情况等。重点对病人的接触史进行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特别是发病前2周内外出史、接触同类病例情况、与动物及外环境接触情况,以便发现可能的感染来源线索。
  (二)密切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对直接接触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家庭成员、陪护人员、同事、旅途同行者、首诊医院的直接诊治人员等密切接触者,应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详细登记,询问病史,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查体,并安排到指定医院隔离观察,密切观察其发病情况。对观察过程中发现的疑似病例及时严格隔离治疗。
  (三)可疑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对间接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可疑对象,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社区、单位、学校进行调查,登记造册,安排在家或交通留验站隔离观察不少于12天。各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管理监督员、检查员每天要对本机构(单位)的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一旦发现到过疫区并出现发热症状者,应及时送指定医院就诊。
  四、调查后的处置与管理
  (一)对确诊为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者,应立即转入定点医院进行诊治;重症病例应由定点医院成立的医疗救护小组及时进行抢救,防止病人死亡。所有病例的救治情况由定点医院每天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
  (二)对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安排在指定地点或医院进行医学观察,每天测量体温,对发热者及时进行X光片和CT检查;发现疑似病例应立即进行隔离治疗。
  (三)对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密切接触者的可疑接触人员,应由所在社区或单位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检查员负责追踪观察。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门的追踪观察场所,追踪观察过程应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每天测量体温,对发热者要及时转入指定地点或医院进行医学观察,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四)对在社区或单位发现的发热病人,应由所在社区或单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检查员负责将病人转入有关医院的发热门诊进行诊治。
  (五)对发现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场所、交通工具、物品等,在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指导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工作,整个调查处理工作要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进行。建立健全各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处理相关组织机构,责任到人、到岗、到位,随时待命参加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
  (二)健全网络。每一个基层医疗机构,包括农村卫生室、社区居委会的医疗服务中心都要明确1-2名管理检查员,负责宣传教育、发现报告、隔离观察指导等工作;每一个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明确1-2名监督员,加强督促检查,做到形成网络,竖到底,横到边,全覆盖,不遗漏。防疫人员不足的,由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配。
  (三)技术培训。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处理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完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病学调查、监测、诊断手段,提高对疫情的应急反应能力。(四)物资供应。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的资金和物资储备,如消毒药械、防护用品、呼吸机、检验和诊断试剂等,保障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的需要。
  (五)宣传教育。加强对公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重点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厂矿等人群相对集中场所的宣传,普及防治知识,提高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同时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提高公众依法防病的意识,争取他们对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工作的配合和支持。
  (六)督导检查和效果评价。制订统一的督导检查标准,开展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流行病学调查处理的督导检查,保证各项组织、管理和技术措施及时落实到位;以继发病率作为指标,及时开展对疫情调查处理和控制效果的评价。
  六、附则
  本方案中的用语含义如下:
  (一)临床诊断病例。按照卫生部印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临床诊断病例:
  1.同时具有流行病学史的1.1条、相应症状和体征和胸部X线检查指标的;
  2.同时具有流行病学史的1.2条、相应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和胸部X线检查指标的;
  3.同时具有流行病学史的1.2条、相应的实验室检查和胸部
X线检查指标,以及抗菌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的。
  (二)疑似病例。按照卫生部印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疑似病例:
  1.同时具有流行病学接触史、临床症状和体征和实验室检查指标的;
  2.同时具有临床症状和体征、试验室检查和胸部X线检查指标的。
  (三)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是指治疗护理或探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与病例曾居住在一起(包括住院)或直接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和体液的人。
  (四)可疑接触者。可疑接触者是指曾与密切接触者有接触史的人。

附件: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

   2.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参考标准(试行)

   3.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指南(试行)

   4.非典型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提纲(试行)

   5.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登记一览表(试行)

   6.非典型肺炎病例实验室检测标本采集技术指南(试行)

   7.病人住所及公共场所的消毒(试行)

   8.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试行)

   9.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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