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暂无 | 主题分类: | 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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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18-01-14 | 发布日期: | 2018-01-14 |
发布机关: | 山东省公安厅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厅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鲁公通〔2018〕8号 | 有 效 性: | 0 |

主题分类: | 公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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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 山东省公安厅 |
发文字号: | 鲁公通〔2018〕8号 |
成文日期: | 2018-01-14 |
统一编号: | 无 |
有 效 性: | 0 |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厅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公通〔2018〕8号
厅直各单位,各直属公安局:
现将《山东省公安厅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公安厅
2018年1月14日
山东省公安厅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公安厅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公安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安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公安厅及厅直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业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示,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公安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事前公示主要是公示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一)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
(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联系方式、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办事指南、示范文本、执法流程图,各类减、免、缓的条件、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
(三)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受委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信息;
(四)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在公安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公安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穿着公安民警制式服装并佩戴人民警察标志的,可以不出示人民警察证,但当事人要求出示的,应当将人民警察证打开出示;
(二)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四)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对下列公安行政执法结果应当主动向社会公示:
(一)检查、抽查、检验、检测的结果;
(二)公安行政执法决定;
(三)公安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公示的公安行政执法结果。
公安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公示公安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公安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公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省公安厅通过互联网门户网站等载体进行公安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厅直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警种部门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行政执法事项,可以通过本警种部门的互联网门户网站等载体进行公示。
第九条 公安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与公安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内容衔接一致。
第十条 厅直各行政执法警种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专门领导和人员,负责本警种部门公示公开内容的制作、发布和更新工作。拟公示的内容,经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保密部门保密审核后,由厅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公安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职能调整等原因引起公安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公安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申请更正。
第十三条 公安行政执法决定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及时撤销原公安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 公安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履行公安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义务的;
(二)公示信息错误、不准确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各直属公安局按照本办法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新发布的上级文件不一致时,以新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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