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0000045022274/2021-52859 | 主题分类: | 土地,国土资源_能源,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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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1-01-31 | 发布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胡氏祠堂迁移异地保护的批复 | ||
发文字号: | 鲁政字〔2021〕21号 | 有 效 性: | 0 |

主题分类: | 土地,国土资源_能源,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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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鲁政字〔2021〕21号 |
成文日期: | 2021-01-31 |
统一编号: | 无 |
有 效 性: | 0 |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胡氏祠堂迁移异地保护的批复
鲁政字〔2021〕21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批准任城区胡氏祠堂迁移保护的请示》(济政呈〔2020〕2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胡氏祠堂进行迁移异地保护。
二、你市要对胡氏祠堂周边散落建筑构件尤其是大运河相关石刻进行调查清理、妥善保护。按照文物原有工艺、原有形制和原有材料开展迁移,最大限度保留原有信息,不得随意改建、扩建,不得在文物本体周边实施影响其环境风貌的其他建设工程。
三、你市要做好迁移工程全程监管、展示说明工作,采取有效防护和避震措施,做好迁移新址地质勘探和评估,确保迁移前后文物安全。迁移工程要与文物本体修缮工程、展示利用统筹实施,避免对文物的二次干扰。要对现有文物进行全面精准测绘,形成完整测绘资料,连同迁移工程前后相关资料全部归入文物档案予以保存。
四、你市要落实文物保护主体责任,严格按规定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明确迁移后文物具体管理责任部门,做好文物保护和后续利用工作。
五、你市要进一步研究论证整体迁移的可行性,尽量采取整体迁移方式。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迁移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由济宁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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